人民法院报
明天,李庄案件二审开庭。由于客观事实无法知晓,法律事实众所周知,对李庄案的法律研讨暂且搁置一旁。但这起案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或许更值得关注:谁掀起了这场轩然大波? 一些律师朋友迁怒于媒体。“《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不仅仅是在丑化李庄,更是在污蔑整个律师群体。”甚至有人断言,这样的媒体审判是中国法治的倒退。为此,20多位律师联名发文,并通过各种途径声援李庄。 这个判断耐人寻味。在“当事人报料——记者采访——律师帮忙——舆论监督——领导批示——司法程序启动”的案件报道模式中,律师与媒体很少交恶。但这一回“生动的报道,几乎坐实了人们想象中的黑律师形象”,所以,被认为是“伤害了律师的情感”。 报道出台大约10天之后的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有人认为这个规定“很明显是针对李庄案件中,有关媒体倾向性明显的报道而出台”。 其实两者之间可能没什么关联。稍早,类似安徽审理阜阳“白宫”案件时,因拒绝记者旁听带来的舆论质疑,想必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因此,出台规定,理顺双方关系自在情理之中。但上述联想,依然敦促我们反思:媒体与司法,到底该亲如一家还是要“仇人相见”? 尽管律师不是狭义上的司法人员,但他们一直是维护公民权利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一些冤案,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坚持,没有律师的韬光养晦,不可能得到纠正。但律师队伍同样是良莠不齐。在法律事实尚不明朗之前,如果行业里有一个人被曝犯规,“大家都要扑上去解救”,这本身就不是一种自信的表现,也不是法律人的理性选择。 的确,某些媒体的报道存在缺憾。《中国青年报》的作者坦诚直言,报道“有些地方用词不当,有些地方对信息来源的交代不完整。即便时间紧张,也应该做到更好”。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因为即便再拙劣的报道,不应该也不足以影响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高明的法官在下判的时候,完全可以“蒙着眼睛,不看媒体说了什么”,“只听法律,不听掌声(当然也不听骂声)”。 就媒体而言,年轻同行需要反思的是:任何疏于审核而对官方新闻通稿的依赖,到头来都可能要付出代价。对于司法尚未有结论的案件,一旦陷入深挖犯罪事实特别是犯罪情节的误区,最终因为变数存在,难免要自食其果。程序性内容虽然枯燥,却是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不二法门。法治记者必须节制一稿成名的欲望,因为“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万千”。 就律师而言,他们并不缺乏这样观察问题的素养:对待议论表达不满的主要方式应当是“意见的自由竞争”,而不是情绪的宣泄和语言的威胁。依据公开职权行为(包括新闻通稿)进行的报道,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常常可以豁免法律责任。但少数律师朋友应当克制自己的情绪:无罪推定是司法上的,而不适用于任何公民表达或者新闻表达当中——因为新闻报道“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应也不会成为真正的司法事实——法治社会的公众不会也不能依靠新闻报道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当事人如果认定报道侵害名誉,完全可以对簿公堂。而且,就新闻而言,真实与快速之间总是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于传播资讯之过程中,要求传媒所及之任何事实均准确无误……恐难如登天”。既然新闻不是一次而是逐步呈现事实真相的,那么,对阶段性的新闻失实,采用连续报道的形式予以补救,就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实,就案件本身来看,律师界也不乏平和理性的声音。这次与媒体“交恶”,更应该看做是一种个体的情绪对立。而必然的关系改善,还有赖于一个重要的环节:法官的理性。在媒体炒作、律师愤怒面前,高明的法官总是能通过智慧的判决,为双方克制提供重要的司法指引。在这个意义上,新闻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抗辩等基本概念深入司法骨髓,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捍卫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法官、律师等在内的每一个法律人都要谨记,让公民说话,天永远不会塌下来。因为马克思早就说过:“新闻出版自由不会造成‘变动的局势’,正如天文学家的望远镜不会引起宇宙系统的不断运动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