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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中两个问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中两个问题 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对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进行了修改,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前提区分了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和合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情形,确立了有条件的结果责任作为刑事拘留国家赔偿
检察日报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两个问题
 

    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对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进行了修改,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前提区分了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和合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情形,确立了有条件的结果责任作为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也即对合法拘留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超过羁押期限才予以赔偿。笔者对该条规定法律适用的两个具体问题略作探讨。

    关于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范围

    根据新法规定,在合法拘留,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要取得赔偿的权利,还必须满足拘留超过羁押期限的限制规定。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内释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就不会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拘留期限为七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即特别情形下,侦查机关将有最长达37天的合法拘留国家赔偿豁免权。这是出于对紧急状态下采取刑事拘留可能出现大量偏差的考虑。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紧急状态下,司法机关往往是抓了以后,通过甄别,予以释放,最后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如果超过拘留期限,应当允许这些人提起国家赔偿。因此,立法赋予侦查机关在合理羁押期限内的国家赔偿豁免权。

    从应然的角度讲,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宗旨来看,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放在首位,淡化了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和违法的评价。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刑事拘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发生在非紧急状态下。以紧急状态的特殊性限缩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调整的是非紧急状态下刑事拘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问题,如何保证因刑事拘留措施受到人身权侵害的公民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又能满足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特殊需要,对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一个两难选择。新国家赔偿法在合法拘留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上增加了拘留超过羁押期限这一限制就是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折中选择。但是立法和司机机关应当进一步考虑对未超过拘留羁押期限不予赔偿的情况附加适用条件限制。

    笔者建议,立法或司法机关可以出台相关解释对这一规定附加紧急状态适用条件限制,即在非紧急状态下,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在紧急状态下,只有拘留超过规定时限,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赔偿天数的计算

    对于未超期的羁押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羁押期限为37天,但在第38天时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非李某,遂对李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假如李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天数是38天还是1天?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赔偿天数,另一种认为合法羁押期限不应计入赔偿天数。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法,救济权益的宗旨决定了不论职权行为违法还是合法,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就有权获得赔偿。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全部的羁押过程都对其造成了人身权的损害,因此国家必须对羁押全过程承担责任。将赔偿天数从超期之日起算的观点还是将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划分为合法期限和违法期限,认为合法的羁押期限不应赔偿,而没有从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害的结果出发考虑问题,不符合有条件结果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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