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5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将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在较短时间内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官民关系的演化,正是一步步将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羁束之下。一方面是公权的自我克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分别施行,对于构建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公共治理关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公民权利的迅速复苏:在民众眼中,政府行为的权威性不再是天然的,它首先来自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告官”不是挑战政府,而是正当行使公民宪法权利,并负责任地帮助政府臻于至善。 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曾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民告官”案件多次证明:由于对行政程序缺乏法律规范,司法者与原告往往都面临“原具体行政行为办事程序不明”的困境,而对于人事更迭频繁的行政机关而言,时过境迁之后要想查清上任经手人的办事程序,也确有困难。近年来,通过“民告官”的生动实践,政府与民众在公共治理关系中“双方发力、两极对冲”,逐渐扭转了公权独大的局面,亦为“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等条款入宪,落下了生动的注脚。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曾一度出现了“民告官”难、“官告民”易的现象。民告官,表明民主渠道畅通、监督机制正常、民意表达有序;官告民,表明一些官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其淡漠、滥用权力倾向极其严重,消除权力对司法公平的影响任重道远。“官告民”与“民告官”两种现象的碰撞,是“官本位”与“民本位”两种思想的博弈,也是从“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到“支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思想转变。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主动为“民告官”提供法律保障,更加保证了民众维护合法权利的渠道畅通。 如今,“民告官”这个在民间传统文化中颇具悲情意味的词汇,已经不再那么新鲜。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新法施行后行政诉讼此起彼伏,到公共事件受害人频频“向监管部门讨说法”,“民告官”正在成为一种法治常态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