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使我们的法典既有现代感,也与传统的精神血脉相贯通。 试想一位白发似雪、佝偻着背的老者被年轻人一左一右架出去枪毙,好看吗?现在注射执行死刑越来越多了,对于老者,是不是就不必考虑不好的观感了? 其实,这不完全是个观感问题,而是体恤人情问题,与今之人道主义、古之仁德乃至自古及今不变的尊老思想观念有关。我国古代体恤人情,显示儒家的仁德,对于一老一幼,法律加以宽贷,历史悠久可以上溯到《周礼》。《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按长孙无忌的解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 《周礼》的赦宥制度纳入汉以后各朝法律制度。在汉代,皇帝曾下诏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又曾下诏:“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这两个诏令,将耆老之人加以优待,除个别犯罪外,其他一概不追究刑责,可谓仁至义尽矣。诏书上将这样做的理由说得清清楚楚:高年老长,人所尊敬,加以刑罚,于心不忍,此敬老之念也;年老之人,头童齿落,血气已衰,通常无暴逆之心,因受刑罚,不得终其年命,是值得同情怜悯的事情,因此加以赦免宽宥。 自汉以后,历朝流传下来的古代法典,每有老耄之人免于刑责或者犯罪听赎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古代司法的优良制度。古时法典对于老者分为七十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和九十岁以上三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如《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宋刑统》也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后世诸如《明律》、《大清律例》等一脉相承,也都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我国民国时期对于老年人犯罪,也有从宽处理的规定。民国初年学者解释立法理由时说:“老者为精神作用已不健全之人,亦难与普通犯罪者同论。”又云:我国古代法典相关规定“实因我国有怜悯老人之习惯而设,唯老年人虽堪怜悯,其知识究不逊于少年,故仍不能不处罚其犯罪。而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此种特别规定,为各国刑法所无。然外国法学家言年老之人,精神衰弱,经医家考验,知老者有一种老耄病,介乎精神病与神经病之间,应以精神病者看待,则此规定,虽沿习惯,而老者究竟精神不能健全,责任能力自缺乏,定为减刑,亦与外国法学理论非相悖也。” 惜乎这一优良制度在当代的刑事司法中长期被尘封,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的事情。不过,让人欣慰的是,这一遗憾正在被弥补。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体现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该草案以清楚无误的语言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将当代刑事司法与既有司法传统进行了嬗接,称之为令人振奋应不为过。这种嬗接,可以从我国古代乃至民国时期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立法加以解释看得出来,那时的立法理由,几乎仍然可以为现在所用。 这一立法,可以给我们一个有益的提醒,就是我国当代立法,既要着眼于现在与未来,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进行立法,也应注重从古代好的传统中去汲取营养,使我们的法典既有现代感,也与传统的精神血脉相贯通,过去留下的那么丰厚的文化遗产是不应坐而无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