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频道 明星名人代言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在哪?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商报》10月18日) 名人代言广告出现了问题,名人固然有责,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以及广告审核监管部门,更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法律责任分担原来来看,要追究责任,首先应该依次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其次是追究广告审核、监管者的责任,再次才应该是追究代言广告的名人的责任。因为代言广告的名人只是“广告其他参与者”,而非直接责任主体。 广告出问题,名人被追责,恐怕也是“名人效应”。一些广告主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花钱雇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扩大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没有错。问题是,一些广告主利欲熏心,他们利用名人做虚假宣传,或在名人代言的光环遮掩下造假,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为名人代言的广告更具鼓惑性,更具欺骗性,因此,容易导致更多的公众上当受骗。因此,问题广告一旦东窗事发后,代言问题广告的名人也就成为众矢之的。 有人认为,假如不是名人代言广告,自己就不会上问题广告的当。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上了问题广告的当,也不全是名人的错。没有名人,一些人照样会上当受骗,名人不过增加了问题广告的鼓惑性。其实,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问题。名人是名人,广告是广告,名人没有问题,其代言的广告产品不一定就没有问题。名人与代言的广告产品其实不是一码子事,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一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表示,作为“广告其他参与者”的名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确实,由于名人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代言的广告更具鼓惑性,因此,将名人等“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第四主体”进行监管,这没有问题,但是,在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中,广告监管部门责任重大,如果通过监管部门审核许可的广告出现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要追究法律责任,广告监管部门不能缺席。 名人代言广告问题,决不只是名人的问题。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横行,问题广告之所以层出不穷,固然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但也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和缺位不无干系。如果广告监管部门能把好关,做好广告的发布审核和监管,名人代言的广告还会有问题吗?如果有关监管部门能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好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产品还能横行市场吗?还会有名人代言问题广告这样烦人的问题吗? 名人代言的广告出现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干嘛去了?名人代言问题广告被追责,广告监管部门又在哪?工商部门不能因为自己是《广告法(修订送审稿)》送审单位,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名人代言问题广告,工商部门难以置身事外。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有关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