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车船税改革应遵循正当程序与合理原则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透露,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车船税新政策将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税,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有所降低,1.0升以上各档乘用车的车船税都将不同程度提高,排量越大所缴车船税越多(10月17日《广州日报》)。 乘用车排量越大所缴车船税越多,犹如居民用电量越多电费越贵,阶梯车船税与阶梯电价遵循着同一个道理。人们能够接受这个道理,不能接受的只是“阶梯”被异化为“涨价”。相对于阶梯电价只有涨价没有降价,阶梯车船税虽有“降价”,但只是针对1.0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众所周知,1.0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占比非常小,绝大多数乘用车,包括绝大多数私家车的排量都在1.0升以上,所以,这个阶梯车船税将会增加绝大多数车主的税负,仍有变相“涨价”之嫌。 车船税未必不可以“涨价”,问题是,车船税改革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和合理的原则。就程序而言,车船税改革草案并没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只是在今年5月份征求过部分车企的意见,至于车企反馈了什么意见,也不为公众所知——这就很奇怪了!车船税是面向车主征收,是车主而不是车企为车船税埋单,不征求公众意见只征求车企的意见,岂不是牛头不对马嘴?难道车船税改革所顾及的,仅仅是它将会对汽车工业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不必顾及对民众利益带来什么影响?上述车船税改革相当于“增税”,增税是国家大事,理应先交由民众讨论;上述车船税改革也相当于“涨价”,水、电、气涨价尚且要召开听证会,车船税“涨价”怎能绕过民意这一关? 车船税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笼统地说是“抑大扬小”,但何为“大”、何为“小”很有讲究。众所周知,我国近年来实行汽车工业振兴规划,鼓励人们购买小排量汽车,这里的“小排量”是指1.6升及以下,并对购买1.6升及以下汽车的车主给予补贴。与此相对应,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其缴纳的车船税应该有所降低而不是提高,而上述车船税改革提高1.0升至1.6升乘用车的车船税,显然与国家政策相左。 如果真是为了“抑大扬小”,车船税改革的合理做法应该是,在保持政府车船税收入大体相当的前提下,降低1.6升及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1.6升以上乘用车的车船税随排量递增而递增。这样,实行阶梯车船税后,有的车主多交钱,有的少交钱,同样可以体现公平、抑大扬小、节能减排。 无论是阶梯电价还是阶梯车船税,其正当、合理与否的关键,其实在于是否增加民众负担,改革是否以增加政府或企业收入为目的。如果“阶梯”被异化为“涨价”,那么人们不得不问:难道改革就意味着涨价?难道促进节约、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只是借口,而增加政府或企业收入才是主要目的?中国车主的税费负担本来就很重,各种合理与不合理的、中央与地方的、正规与不正规的税费叠加在车主头上,让车主不堪重负,数不清的税费让汽车变成了“唐僧肉”。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提高车船税,其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显然令人怀疑。 另外,提高1.0升以上乘用车的车船税,其政策意图显然在于限制人们购买和使用1.0升以上的乘用车。那么请问,政府能否为民众作出表率,不再使用1.0升以上的公车?如果政府能够做到,民众多缴税想必也没有多少怨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