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司法需要多一分冷静与理性 如此密集的媒体轰炸与汹涌的民意以至于非得省长的批示与公开保证才使得事件暂时性的平息,必将给主办此案的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强大的民意,司法的完全无动于衷是不现实的,但司法不是舆论与民意的奴婢。司法需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与思考,要谨防媒体审判与民意围攻下的道德绑架。商业化的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和提升收视率的需要往往刻意地突出部分关键词并对其进行人为夸张。如此的舆论与民意,司法需要谨慎与冷静地对待。审判需要的是明确的案件事实与充分的证据,而不是法官内在道德倾向的本能性冲动与外在表露。面对喧嚣的媒体与民意,司法需要克制自我的道德冲动。法官可以在法庭之外对李启铭进行道德的谴责与情感的宣泄,这是人之常情亦是秉持善良之术的法官应具备的德行。法官也具有普通人的感情,但是一旦穿上法袍,法官就是公正的代言人,正义的守护神,需要超然于世俗的判读与干扰而忠于法律。 面对汹涌的舆论与民意,主办法官需要多一分冷静与理性,远离喧嚣的民意。法官需要克制本能的道德冲动,在案件审理前与审理中尽量少看与李启铭案相关的媒体报道,与媒体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便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千万不能让道德的“诱惑”与情感的“欺骗”遮蔽案件真相。法官不是眼里常含泪水的诗人。作为正义的守护者,秉持公正的职业法官需要超然于民意,恪守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不仅让肇事者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也要充分保障其基本的权利。 面对汹涌的舆论与民意,主办法官需要坚持作为现代刑法支柱的三刑法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均衡原则。虽然从常人角度看李启铭肯定是有罪的,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李启铭在未经严肃的司法审判之前是无罪的。法官不可陷入媒体经过裁剪的再现情景与立场陷阱,何况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般是不可能完全重合的,而这都考验着法官的法律智慧。 面对汹涌的舆论与民意,司法应当以公开的姿态迎接社会质疑声,消除其疑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司法公开、阳光审判、规范化量刑,使司法最大限度地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运行,不仅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也能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量刑规范化的全面铺开与判决书上网工程的稳步推进为李启铭案的公开审判提供了政策背景与技术支持。诉后法官可以通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跟媒体沟通,与民意对话。法官应当在判后对判决做好相关的解释说明工作,站在法治的立场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的解说、法律精神与内涵的表达、法治理性的宣喻。法官通过运用司法的智慧与技术阐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与民意形成良性互动,并对其舆论与民意进行合适的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