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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醉驾入刑标准没有回避空间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南方日报 厘清醉驾入刑标准没有回避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法院将在收集各级法院案例之后,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指导案例的形式
南方日报


厘清醉驾入刑标准没有回避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法院将在收集各级法院案例之后,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时隔一日,公安部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有人大呼小叫:两部门各执一辞,互相打架,滑稽还是可笑?

  事实上,不滑稽也不可笑。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醉驾一律刑事立案”,说明了所有醉驾案件都有值得侦查的必要,都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是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为有罪。所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作出“并非所有醉驾一律入刑”的表态,以及发出“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指的都是审判阶段之事。二者不仅不是互相打架,而是各司其职。这些本是浅显的道理,只是在一片狂欢中,民众乃至一些学者都有意无意地制造“滑稽可笑”之象。

  应当承认,从来没有哪一个罪名像“危险驾驶罪”一样,被如此认真、如此严阵以待、如此迅速地执行,包括各地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也在屏息等待“醉驾第一案”的出现。对于一个向来不太在意执法效果的国度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然而,正是在这个快意恩仇的时刻,司法更要始终保持克制,以免矫枉过正,使定罪简单化、情绪化、扩大化。当然,保持克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性闭眼,也不意味着可以悠哉悠哉观望事态发展。目前的状态是,民众同样屏息以待一个可以经得起推敲的司法权威答案——— 什么是可以“入刑”的醉驾。不是说最高法院案件指导没有司法价值,过去对重婚罪发布的一些经典案例、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大案等,都有效规范了司法判决。但显然,民众更担心的是在判案和量刑环节有没有可能出现寻租的空间。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一天标准不出来,答案不明确,就完全成了由当事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然过大。如果醉驾入刑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更是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颁布过很多司法解释,一些司法解释也存在学术上的争议,但从来没有一次像这一次,最高法院被质疑本身所拥有的司法解释权。民众情绪之高涨,可见一斑。在这个时刻,选择回避正面答案,是一个不太明智之举。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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