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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慎待死刑,康德与贝卡利亚之争的真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 赵明:慎待死刑,康德与贝卡利亚之争的真义 死刑的适用范围至少是人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也正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根本性标志。就此而论,贝卡利亚是伟大的,他希望废除死刑的追求将成为一盏指引人类法律事业前进的永不熄灭的明灯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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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慎待死刑,康德与贝卡利亚之争的真义

  死刑的适用范围至少是人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也正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根本性标志。就此而论,贝卡利亚是伟大的,他希望废除死刑的追求将成为一盏指引人类法律事业前进的永不熄灭的明灯


  赵明

  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如是说。这位法哲学家怀抱一种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情怀,以充满诗性智慧的思想激情,坚定地发出了反对这种战争的呼声。这种呼声一经发出,便立即引起了欧洲思想界的强烈共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赞誉作者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死刑的存与废从此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世界性问题。

  同时代的哥尼斯堡哲人康德,也为贝卡利亚的呼声所震撼。但这位哲人始终坚守思想家的理性立场,在赞同贝卡利亚的思想方向的同时,更是冷静地检讨思想本身是否偏离了方向。康德发现,贝卡利亚的论证方式出了问题,这不利于本来正确的思想道路得以继续开拓和延伸。

  死刑是国家刑罚权对犯罪所施予的最为严厉且极端的惩罚,因为它依法剥夺了罪犯的生命存在。贝卡利亚追问这种严酷刑罚的公正性何在,其思想方向虽为康德所肯定,却不能赞成其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贝卡利亚不是从罪与刑的内在关联的角度论证问题,而是从社会功能意义上诉诸人们的心理情感:“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而“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死刑给予人类心理情感影响的是其强烈性,而不是延续性。因此,“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由于死刑主要具有的是其强烈性而缺乏延续性,它不仅不能对公众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反而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树立残酷的榜样,毒化人们的心灵。康德则坚持认为,刑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因为“一个人生来就有人格权,它保护自己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决失去他公民的人格。他们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他本人,或者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开示给人们的,很可能是“毒蛇般弯弯曲曲的道路”,其实已经大大地偏离了正道。

  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不可能包括在人们最初的社会契约之中;如果包括了这个条款,那就意味着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同意,当他谋杀任何一个人时他就得偿命。然而这种同意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会这样来处理自己的生命。这是贝卡利亚提出的为什么应该废除死刑的第二条理由,这从根本上涉及到了如何论证国家刑罚权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康德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人们在思考死刑存废问题时怎么也绕不过去的难题,不过,贝卡利亚的论证“完全是诡辩的和对权利的颠倒”。

  康德与贝卡利亚一样是通过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来建立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依据的。人们之所以缔结所谓的社会契约,理由只有一个,就是结束无法律的因而是粗野的自然状态而进入文明状态,也就是法律状态,以使自己先验的自由和权利成为实在的和现实的,而国家的实质也就是依据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文明联合体,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当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遭到侵犯时,国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这就是国家权力包括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所在。人们当然不是为了死刑这样的刑罚权力而缔结原始的社会契约,但国家的刑罚权却是可以由此推导出来的。贝卡利亚确实是“对权利的颠倒”。

  康德反驳贝卡利亚说:“没有人忍受刑罚是由于他愿意受刑罚,而是由于他曾经决心肯定一种应受刑罚的行为,因为事实上,任何人愿意去体验的东西绝对不是刑罚,也不可能有什么人愿意去受刑。”贝卡利亚从所谓个人主观意愿的立场来理解社会契约论,显然是不得其门而入,他由此提出的应该废除死刑的论证的确“完全是诡辩的”。康德校正说:“‘如果我谋杀人,我将受刑’这句话没有别的含义,它只是说:‘我自己和所有其他公民同样遵守法律。’”

  再说,在法律生活中,罪犯不能自己审判自己。司法审判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同样代表的是公民的联合意志。人们通过法律表达的“同意”,是将有关司法职权的行使交由法官,以避免当事人个人情感好恶干扰司法公正的实现。康德指出:“只有人民才可以审判他们自己,即通过那些由人民在自由选择下选举出来的公民,代表他们去审判,甚至专门任命他们去处理每一个司法程序或案件。法庭的判决是一种公共分配正义的特殊法令,这种正义是由一个法官或法庭,作为一个符合宪法规定的执行法律的人员,对于作为人民中之一的臣民所作出的判决。”而贝卡利亚实质上是把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的问题混淆起来了,那个包括死刑之规定的刑法的创立是属于立法的范围,它当然内含着每一个公民的意志,理所当然地也包括了现在进入司法程序中的那个罪犯的立法意志。可是,作为立法主体与犯罪主体其本质的规定性显然是不同的,尽管作为自然人来说是同一个人。所以,康德反驳贝卡利亚说:“如果有人制定一项刑法,把自己作为罪犯来制裁,必然是那纯粹司法性的立法的理性所决定的,这种理性使他自己把自己也作为一个可能犯罪的人,所以他把自己作为另一个人来看待,他和这个公民联合体的其他人都要遵守这项刑法。换言之,这并不是由于人民单个地去判决,而是由公共的正义法庭(犯人除外)来判处极刑。”

  从自然法学的立场看,法官相对于国家其他权力和公民的意志而言,其审判权力是独立行使的,他是法律的仆从,他只服从法律,而与人们的情感好恶无关。康德对此是完全赞同的,他认为,“罪”与“无罪”的判决只能由法官或法庭依据法律作出,“并不是由人民自己作出的决定”。“不能认为,社会契约包含了每一个人的同意:允许他们自己将要受到惩罚,同意这样处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生命”。当然,对于罪犯来说,对其“罪”与“刑”的判决,更不可能被认为是他们“愿意受到惩罚,而且还有必要让他们认识到他自己应该受到惩罚”。所以,康德认为贝卡利亚“诡辩的最大谬误在于,认为对犯人的判决必须由他自己的理性去决定,即他有责任去忍受失去自己生命的痛苦,作为一项判决,它必须建立在他决心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上。”

  贝卡利亚反对死刑,并力图从自然法学的立场给予论证,但其论证是失败的。因为,自然法学的基本逻辑前提在于人是有理性的,而贝卡利亚似乎没能真正理解这一点,他在对自己主张的论证中看重的恰恰是人的主观情感好恶。康德则始终坚持了理性的立场,保证了自己论证的合法性。人们当然也可以反驳康德,但不能放弃真正的理性立场。

  黑格尔对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论证尽管也有批判,但他指出:“贝卡利亚想废除死刑的这种努力曾经产生过良好的结果。即使约瑟夫二世和法国人没有能够把死刑完全废掉,但是人们已经开始探究哪些犯罪应处死刑,哪些不应处死刑。因此,死刑变得越来越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康德要读到这样的评价是不会有任何异议的;当代人们,无论主张保留死刑还是主张废除死刑,也都会同意黑格尔对贝卡利亚的评价。就是说,死刑的适用范围至少是人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也正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根本性标志。

  就此而论,贝卡利亚是伟大的,他希望废除死刑的追求将成为一盏指引人类法律事业前进的永不熄灭的明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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