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 “杀无赦”? 检察官激情不能淹没理性 案件的公正审判,尤其是庭审中司法者的表现,是最生动、最直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法官和检察官执法中的失当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很可能远远超过罪犯对社会的危害。 “杀!杀!杀无赦!”这一连串的字句,出自11月1日上午南京中院的一个庭审现场,说出这句话的,是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周东生。 作为阅城国际杀人案件的公诉人,周东生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对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夏某和郑某的罪行进行了陈述,并建议法院对两人判处死刑。 上述文字是《现代快报》报道导语中的一段, “检察官当庭喊出杀无赦”还上了主标题。 可见周检察官的庭上表现的确可圈可点,夺人眼球。 他的激愤源于两名被告人的残忍:他们入室抢劫,在将年近六旬的保姆捅死后,又将13个月大的婴儿捂死,抢到10万余元后逃走。 凶手最令人愤恨的是:对一个襁褓中的婴儿下毒手。 也正因此,该案在南京的社会关注度极高。 周检察官的慷慨陈词和“杀无赦”的呐喊充分表达了民愤和百姓心声,因此赢得旁听席“如雷般的掌声”。 但读罢,隐隐感觉有不合常理之处。 通常,我们习惯于律师在法庭上的激情表现,一身制服的检察官和法官应该首先是冷静理性的。 问题也正在于此,周检察官的慷慨陈词彰显个性无可厚非,只是“杀无赦”的喊声过激了。 首先,何谓检察官、何谓公诉人?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查权的检察人员,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司法人员。 二者皆属公职,都关乎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水准。 司法活动中,他们最应展现的是国家司法人员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素质,而非情绪宣泄。 其次,法庭是辩理和重证据之所,是理性博弈的平台。 慷慨陈词地泄愤大快人心,但是情绪化的表达往往无助于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越是为情绪所左右,越容易忽视真相,偏离法治应有的公平公正。 被告人固然十恶不赦,但获得公正审判是其不容侵犯的公民权利,这也正是我们会为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目的所在。 第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者,又是在法庭之上,本应处处关乎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却不使用法言法语实在有失职业水准。 “杀无赦”---个人治意识极强的用语,作为量刑建议,从一个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之口说出,其实是对法庭严肃性的漠视。 案件的公正审判,尤其是庭审中司法者的表现,是最生动、最直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法官和检察官执法中的失当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很可能远远超过罪犯对社会的危害。 所以,检察官们,你们可以有激情,但切不可过激以致淹没了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