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息报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依据大会安排,各代表小组会议将有4个“半天”的时间审议该草案,14日上午草案将提交大会正式表决。 围绕本次刑诉法的大修,公共舆论进行了几轮认真而又坎坷的讨论:哪怕每一个字,都无法轻言放弃,因为刑诉法之重要性,于国于民,都容不得(也不敢)有丝毫怠慢。 应当看到,此次提交全国两会讨论(并付诸最后表决)的刑诉法草案,较之前的一读、二读文本而言,有不少改动称得上“亮点”,采纳和吸收了公众,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对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条款所进行的压缩,可视做对此前舆论反弹的积极回应,也可见立法机关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侦查需要”与“通知家属”之间左右腾挪尺寸的努力。法律人的坚守,非为一己之私,刑诉法的修法历程,各方奔走与争取的,是国民之于国家最初始价值判断的较真。 本次刑诉法大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这是自2004年人权保障条款写入宪法之后,我国首部将该条款纳入其中的基本法律。确保人权保障条款从“任务和基本原则”落实到各项细则规定,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本次修法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均有体现。而让每一处法案中的“亮点”照耀公民的权利保障之路,则需要严格的执法过程,以及尽全力消解和打磨所有与约束公权力相悖的现存条款细节,逐一攻破,不留死角。 事实上,以往不少立法过程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法律初问世,便已然着手进行修订的准备,这其间当然有常人社会能力所限的缘由,但却也大量存在明知(且任凭)瑕疵写入法案的情况。每每忆及,在那力所不逮的逼仄中,法律人的捶胸顿足,都不免生发慨叹。那么,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各处“亮点”看上去很美的同时,是否还有再进一步的空间?关于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从“应当”到“可以”的变动、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而不限”问题,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须法院认可等程序设置,存在侦查、检察、司法与辩护等各方权力(利)的复杂博弈,业内人士依然抱有高度的关注,或有再探讨的迫切必要。 依据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业已抵至付诸表决的关键时刻,而按照最朴素的判断,人类的能力始终存在局限,万物无法尽善尽美,在刑诉法这一事关每位公民(包括所有与会代表在内)合法权益的法案通过之前,实有必要吁请诸位代表委员,尤其是代表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于最后的这几个“半天”的讨论中,忠实履行手中的神圣权利,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盯住草案中的每一个字眼、每一处变动,穷尽每一种可能,去进行再斟酌,再争取,让这一“动态的宪法”在赢得新生之际,不留存人为的遗憾,为刑诉法把好最后一道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