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河南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田宏伟近日撰文指出,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司法的全部思维过程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律规则进行。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它的规范性。而坚持法律思维的规范性,是发挥能动司法的基本前提。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规范、指引、教育、预测和强制的基本功能,正是法律的规范性这个本质特征,决定着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功能,也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所以,司法的本质和核心特征也就在于法律思维的规范性。 死守法条和完全离开法条裁判案件的行为都不符合法律思维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对能动司法的错误理解。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在规范性思维的指引下,紧紧围绕法律条文来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案件争议。如果依据现有法律条文来处理具体案件,将出现极为不当的裁判结论或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效果时,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技术,在不改变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将其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而当司法机关穷尽一切合理解释仍无法化解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或个案正义之间的矛盾时,司法机关应当提请立法机关尽快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废止,这样才符合能动司法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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