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新刑诉法通过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且每起案件都需公诉人出庭。面对这种新局面,解决办法无外乎两点:增加人员或提高效率。解决人员编制绝非一朝一夕,现实条件下,“集中”成为各地不约而同的选择。 简易审:除了提速,还应该考虑什么? 山东检察机关研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应对措施 张灿灿 李晓波 张攀
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观摩庭庭审现场
今年4月18日14时30分,山东省滕州市法院第九审判庭,一场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观摩庭准时开庭。 5起刑事案件的5名被告人站成一排,听法官宣布开庭。 逐一核实身份、统一告知权利义务后,被告人孙金明独自留下,逐案审理开始。宣读起诉书三分钟、出示证据三分钟、庭审辩护四分钟,量刑建议两分钟。孙金明案件的审理部分暂告结束。下一个开始。 待审理全部结束时,5人再次站到被告人席上。由于其中一起案件不适于当庭宣判,法官宣布5起案件择日宣判。 15时23分,法官宣布休庭。 “一个感觉,快!”旁听席上,一位来自兄弟院的公诉科科长说。旁边一位同仁补充道:“确实让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在集中的基础上又多了点整合的味道。” 观摩庭只是预热。庭审第二天,参加旁听的40余名检察官就观摩庭反映出的问题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了座谈。他们来自山东省12地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如何提速增效、同时保障公平正义不打折,他们颇有心得。 ■集中庭审 在“集中”上做文章,更需要全盘考虑 “修改后的刑诉法,尤其是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规定,确实给基层增加了一定压力,这意味着我们的出庭工作量至少增加一倍。”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贺冰洁说。 山东各地情形大同小异,目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多在30%到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60%。新刑诉法通过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且每起案件都需公诉人出庭。面对这种新局面,解决办法无外乎两点:增加人员或提高效率。解决人员编制绝非一朝一夕,现实条件下,“集中”成为各地不约而同的选择。 但集中什么、怎么集中,各地有不同的实践。枣庄市检察机关算是探索早、机制相对成熟的样本。 早在2011年初,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就开始探索指派专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每月或半月集中半天或一天时间,集中出庭公诉。 那时,薛城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20%,受案量不多,集中出庭的效果直接而显著。枣庄市检察院看到这个有益尝试后,便从去年9月开始,在全市推广完善集中出庭机制,最终形成了“集中管理、集中起诉、集中出庭、集中监督”的“四集中”工作机制。 从协调侦查机关按批次移送案件,到统一分配简易程序案件给专人办理,再到将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最后到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强化监督,“四集中”机制做足了“集中”的文章。 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在公诉人员没有增加的前提下,现在枣庄市90%的简易程序案件已实现了公诉人出庭。 “简易程序案件本身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理难度不大,我了解到许多院都愿意把这类案件全部交给年轻人办理。专人办理固然可以提高效率,但出于练兵的考虑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我担心这种做法对年轻人的成长不利。”泰安市检察院专职委员、公诉处处长赵兴杰说。 贺冰洁也表示赞同。他介绍,历下区检察院公诉人资历均等,没有所谓的按资排辈对应繁简案件,于质于量,专人办理不如“轮流坐庄”。同时他提出,各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并不相同,有时候建议侦查机关集中移送案件,并没有实现的条件。“以历下区为例,公安有法制处,又下设好几个法制科,想让他们集中移送比较困难”,重点还是实现集中起诉、集中审理。 枣庄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洪伟回应说,再好的机制也需结合地区实际。像盗窃、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高发易发的地区,建议公安机关类案移送相对容易。而一些案少地区,半月才受理一件两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成不了气候,也没必要硬套集中的模式。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蒋万云补充道,简易程序案件并不“简单”,要纠正这类案件好办好审的观念。在“集中”、“简易”的背后,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警惕。在“集中”上做文章,更需全盘考虑。 ■简化程序 提倡简化,但必要的讯问不能省略 除了在“集中”上做足文章,山东省各地检察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简化”问题也格外关注。 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培林说,从移送到手、到审查起诉结束,两天三案没问题;滕州市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张西明说,集中审理时仅宣读起诉书,每起案件都能节约一半以上时间;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徐建萍介绍,进一步简化法律文书、简化诉讼程序、简化庭审程序,这“三简化”原则,保证每个环节都能加速。 讨论一开始,就有了分歧:庭审时还要不要讯问?徐建萍介绍说,他们指派专人办理交通肇事、盗窃等类案,公诉人出庭时,宣读起诉书只宣读关键事实,没有异议的不再讯问,举证时则只列明证据类型而不再出示。贺冰洁对此表示赞同:“事实已经特别清楚的,没必要讯问。包括一些公诉人规范用语,也可以能省则省。” 赵培林结合观摩庭的实例当即提出异议:“季盼盼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逆行,将骑电动的王某撞成重伤的案子,公诉人问了一句车年检了吗,回答说没有;又问挂牌了吗,回答说没挂。我觉得很好,对于需要强调的情节,还是要问,不能省。” “关键的量刑情节,也可以问一下”,泰安市东平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晓伟结合观摩庭说,“被告人孙金明和周祥都犯了非法拘禁罪,为什么量刑建议里周祥多了半年?就是因为周祥被发现有漏罪情节。公诉人强调了这一点,对集中审的被告人是个说明和解释,对下一步赔偿有益。明示案件要点,让不懂法的人都能明白。” 一轮探讨后,关于讯问大家有了统一的认识:提倡简化,但不能简单地将简化扩大化。关键要确定讯问的理由是什么、标准是什么。“既然讯问,就要与下一步的举证内容相结合,要与量刑建议相呼应。”滕州市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张西明说。 观摩庭的5起案件没有当庭宣判,这引起参会人员的注意和思考。这关系到审限的问题。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这意味着,法院审限延长了。“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宣判还需要拖到一个多月,这不合适。我们是不是可以建议一下,符合当庭宣判的就当庭宣判,没必要凑成集中宣判。”贺冰洁说。 “套用实体上的说法,就是轻轻重重;套用程序上的说法,就是繁繁简简。当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相济。”枣庄市检察院检察员王伟认为,简化只是手段,优化才是目的。一切形式简化都服务于优化办案机制。 ■确保公正 办案上“快车道”,更要重视被告人合法权益 两个半小时的讨论中,除了基本词外,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公正”、“质量”和“效果”。这其中,既有公诉人对办案隐患的担忧,更有对把握公诉工作节奏的有益提示。 王伟发言的重点放在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光说不降低标准办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够的,关键是落实到庭审的每一个环节上。” 根据新刑诉法,“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已成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王伟认为,向被告人询问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难获得肯定的答案。但这种选择背后的深层涵义,很多被告人并不理解。所以,必须一并向被告人告知清楚。这样既能减少被告人当庭反悔的几率,也能让其更了解庭审流程。 现在,滕州市检察院按照枣庄市检察院的统一指示,要求至少保证被告人有两次机会,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一次在审查起诉环节,一次在庭审环节签字同意,作为“双保险”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立军看来,案件走简易程序,法治教育还需不断加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不能给被告人留下“就这么简单,20分钟就搞定”的错觉。 “昨天庭审之快,让我感觉对法律知识缺乏的被告人来说,恐怕还没品出味道,庭审就结束了。”邹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罗怀公也提出,在整个流程都在加速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身处司法程序中的时间、所承担的心理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都在减少。 “如何在缩短的办案期限内,达到最大的法治教育效果”,这是高于速度层面的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个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环海说,各地可以结合自身的办案流程,在各个环节加强法治教育。在庭审上,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这两个环节可以适当强调,也是对被告人的一种警示教育。“集中”的文章做好了,并不够;还要做好“结合”的文章。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和解权,所以前期的刑事和解工作,中期的法律援助工作,后期的法治教育任务,一个都不能少。 “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简易程序案件是指庭审的简易,并不是审查起诉的简易。出庭支持公诉是为了保障庭审结构的完整和稳定,如果一味加速、简化,消减了法律监督的意义,那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环海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