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李国民 老师“被要求”发给学生的不是学习资料,而是楼盘宣传单和购房优惠券;学校调整正常教学安排,组织教师到售楼部“集体活动”,竟是为了学习“销售用语”。这种事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光明中学。一些老师抱怨说,“这是我们当老师以来干过的最丢人的事”(5月17日新华社报道)。 报道说,光明中学是东莞市著名的“贵族”学校,隶属于广东光正教育集团,而后者又归于房地产企业东莞富盈集团旗下。“因为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房子不好卖,开发商就盯上了学生家长”。 既是“贵族”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购买力自不待言;在校学生达12000多人,目标市场规模庞大;让受学生、家长敬重的教师充当售楼员,推销效果自非普通售楼小姐可比——若单纯从营销角度讲,光明中学及其“大东家”此举,确实不失为“高招”。但若从法治角度分析,这种把营销场所选在学校、让教师充当推销员、以学生及其家长为推销对象的“营销策略”,不仅毫无正当性可言,而且明显违法。 首先,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任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都不宜在学校里开展,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东莞光明中学“三番五次调整正常教学安排,组织教师到售楼部‘集体活动’”,“要求老师们在课堂上发放售楼传单和优惠券,让学生回家游说家长和亲戚买房”等一系列做法,明显背离了这个尽人皆知的常识,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其次,严重损害师道尊严。“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古人对教师职责的概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是《教师法》的明确规定。教师职业之所以受人尊重,正源于其“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职业定位。东莞光明中学通过“命令式自愿”手段,把教师“变身”售楼员,不仅让教师们感觉“丢人”,也势必让学生、家长产生“老师卖房赚提成、不务正业”等误解和不满,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师道尊严。 第三,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义务教育法》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一般商品尚在禁止之列,更遑论均价过万的“高档楼盘”了。东莞光明中学及其“大东家”的“促销怪招”,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师道尊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三宗罪”每宗都不轻,危害都不小,应当被立即制止和纠正。然而,东莞市教育局对此却仅口头表示学校的做法“不对”,而“尚未介入调查”。《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句轻描淡写的“不对”,怕是远远不够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