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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捆住左手放开右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检察日报 戴佳 “‘技术侦查’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立法过程。”日前,参与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称法工委)曾拟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但这个草案中没有涉及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这些特别侦查措施的规定。陈卫东发现这
检察日报


戴佳

    “‘技术侦查’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立法过程。”日前,参与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称法工委)曾拟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但这个草案中没有涉及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这些特别侦查措施的规定。陈卫东发现这一问题后,就向法工委和公安部法制局反映:“技术侦查的合法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通例,为什么在刑诉法修改中没有写进去?” 

    有关部门答复意见时表示,这个问题可以研究,但目前不宜写入,因为技术侦查有其敏感性,不仅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利,还涉及到对干部的管理问题。 

    在收到答复不久后的2007年2月,陈卫东发表《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一文,全面论述了我国应当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它是当今世界一种通用的侦查原则,而且当今社会,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增加、犯罪更加隐蔽、高科技手段在犯罪中使用越来越多,侦查机关如果不采用技术侦查是无法与犯罪作斗争的。而刑诉法修改的趋势是对侦查机关的常规手段日益规范,一方面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手段可用。 

    “这就好比捆住了警察的双手,让警察如何去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呢?”当年,陈卫东提出了“捆手理论”(又称“拐棍理论”)。陈卫东认为,如果捆住侦查机关的左手,就应当放开它的右手,或者给其一根拐棍,才能使其拥有必要的手段去应对犯罪。 

    不久,《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一文被有关部门全文转发内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篇文章对推动技术侦查的立法起到了一定作用。”陈卫东表示,技术侦查在公安机关不是没有,而是“长期在隐蔽战线中使用”。 

    陈卫东回忆,在与公安部技侦局多次沟通后,2011年,他曾应邀与公安部技侦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上海、武汉等地,进行技术侦查立法调研,“最终,形成的调研报告和建议提交给立法部门。” 

    “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5条规定是比较科学的。然而很多人对这个条文不理解,质疑什么是技术侦查,涵盖哪些手段?为什么要用抽象模糊的语言?为什么要进行严格批准?”陈卫东表示,这些问题恰恰是他与公安部经过深入调研提出的观点。 

    陈卫东解释说,技术侦查措施不能过于公开,如果法律上给予明确,就等于让犯罪分子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措施和手段,最终导致手段失灵。此外,技术在不断地发展,如果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后,一旦有了新的技术,而法律又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就不能采用,用了就等于违法,这就束缚了侦查机关的手脚。另外,一些技术手段是“技术的手段,还是手段的技术是不好界定的”,所以在立法上干脆就暂不明确。 

    “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是比较到位的,它根据技术侦查的特点,反映了技术侦查的规律,既能有效地规制侦查机关,又没有限制他们发挥手段的空间。”陈卫东说,新刑诉法规定的是一种全新的特殊侦查,而技术侦查仅仅是其中一种。 

    陈卫东表示,诚然,技术侦查这些特殊侦查获得的证据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应尽量用在破案上而不是定案上,因为可能涉及保密问题和人身安全问题,只有在没有其他证据定案的条件下,坚持“最后使用”的原则,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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