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百年中国的两种法律体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站在21世纪初期回望百年中国的两种法律体系,它们以法律文本的方式,体现了中国法律发展的两个阶段,反映了百年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基本轨迹。 □喻中 清代封疆大吏阮元说,学术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仿照这个说法,
法制日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站在21世纪初期回望百年中国的两种法律体系,它们以法律文本的方式,体现了中国法律发展的两个阶段,反映了百年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基本轨迹。

  □喻中

  清代封疆大吏阮元说,学术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仿照这个说法,法律体系似乎也可以在百年前后论沉浮。由此,在百年以来的中国法律演进过程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两种先后诞生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20世纪上半叶形成的六法体系,21世纪初期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分别都经历了半个世纪左右的孕育与生长,然后才破土而出的。在相当程度上,它们代表了百年中国法律体系变迁、演进的两个阶段。

  那么,这两种法律体系有什么区别呢?就内容而言,从六法体系演进到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的种类增加了不少。较之于六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除了六法体系中列举的六种法律,还增加了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非诉讼程序法。这些新增的法律,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种类的增加,在相当程度上,还说明了法律体系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

  其中,行政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凸显与单列,表明行政法已经成为了一种特别重要的法律,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保障。不过,换个角度来看,行政法地位的上升,同时也说明了行政主体对社会的调整和管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与20世纪上半叶相比,行政主体承担了更多的职责,享有更大的权力。这样扩张性的行政权,显然需要一套行政法予以规范与控制。经济法地位的上升,具有同样的逻辑: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既全面又深入,因而需要经济法这种专门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至于社会法,它背后的法理依据也在于:国家和政府承担了更多的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在劳动法以及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法实践的背后,主要体现了国家对于“受惠较少”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和谐,防止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社会撕裂。至于“非诉讼程序法”的提出,则意味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程序法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其重要性得到了更加广泛的承认。

  与六法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增的内容,其实都可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修饰词来解释: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国家和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正是在这样的整体背景之下,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才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20世纪上半叶,按照那个时代流行的政治及法律理念,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干预,无论是从干预意愿还是从干预能力来看,都要微弱得多,因此,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价值与意义就不可能出现在六法全书、六法体系中了。

  此外,六法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渊源上的不同。六法体系既继受了清末法律改革的相关成果,同时还吸收了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这就是说,六法体系主要是对欧洲大陆法系进行移植、借鉴的结果,因而打上了比较浓厚的大陆法系的色彩。相比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渊源则更具特色:一方面,它继承了革命年代、特别是延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相关经验,尤其是在宪法性法律的安排方面,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延安时期的政治法律实践具有相当紧密的关联。另一方面,前苏联的法律实践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学界已有专题性的相关研究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是在全面废除六法体系(六法全书)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但是,从法律继承的角度来看,两种法律体系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六法体系中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还是产生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甚至是在某些法律原则方面,尤其是在某些技术性内容方面,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大的共性。比较而言,由于宪法的政治性较强,六法体系中的宪法与当代中国的宪法之间的差异也更大一些。不过,两者之间依然有一些共性。譬如,无论是六法体系中的宪法还是当代中国的宪法,都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即使是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1946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之第二条,又重申了这条基本的宪法原则。

  20世纪50年代初,在政权革故鼎新的特殊时期,一般会强调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断裂。而且,当时也没有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但“法律体系”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建成,“中国特色”更是无从说起。在那种特殊的背景下,只有废除旧的六法体系,才可能给新的法律体系拓展出生长的空间。但是,数十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站在21世纪初期回望百年中国的两种法律体系,我们不但要看到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断裂,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继替关系。从“长时段”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法律体系以法律文本的方式,体现了中国法律发展的两个阶段,反映了百年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基本轨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