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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盗案件应有司法解决标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检察日报 □李英锋 2011年1月,在北京务工的刘志国的建行银行卡被在海外盗刷11万余元,那时,卡一直在他自己身边。一年多来,刘志国找了公安、银行、律师等,却无一人能告诉他该如何找回存款。建行则先后两次支付刘志国2.5万元(以借据形式),并要求刘志国承诺
检察日报


  □李英锋
 

    2011年1月,在北京务工的刘志国的建行银行卡被在海外盗刷11万余元,那时,卡一直在他自己身边。一年多来,刘志国找了公安、银行、律师等,却无一人能告诉他该如何找回存款。建行则先后两次支付刘志国2.5万元(以借据形式),并要求刘志国承诺,不得再向银行寻求帮助(8月6日新华网)。

    赵本山在春晚小品《不差钱》中有一句经典台词——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人活着,钱没了”。这句话用在储户刘志国身上,他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卡还在自己手里,钱却没了”。

    痛苦的远不止刘志国一个。纵览近年来发生的银行存款被盗案例,笔者注意到,法律维权机制运行得很不稳定,结果也大相径庭:大多数的被盗储户像刘志国一样,多方奔走无门,最终自认倒霉;少数被盗储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通过诉讼得到银行的全额赔偿,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维权机制的标准不明确、稳定性不强,不仅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治的权威。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依法整理出解决银行存款被盗纠纷的标准答案。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向储户出具银行卡、存折等储蓄凭证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即依法成立,银行负有随时向储户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尽管在大多数银行存款被盗案件中,储户和银行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合同责任原则中的严格责任,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进行抗辩,第三人盗窃并不能免除银行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除债务的抗辩理由。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完整的义务,在储户存款被盗后,银行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除能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外,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向储户履行义务,支付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余额(被盗之前)和利息。

    储户存折或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并不影响银行和储户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储户依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债权,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当然,银行有权要求盗窃者赔偿,也可以通过证明储户有过错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

    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可以选择一起或多起储户存款被盗银行赔偿的典型判例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发布,树立司法解决的标杆。这个标杆,可以统一各级法院的审理尺度,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法治的诚信;也可以让储户心中有底气,维权有方向,减少不必要的奔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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