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张智全
徒法不足以自行。诚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和道德水平的有效提升只能是一句空话。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大行其道,挟尸要价、小悦悦事件等道德滑坡的现象屡见不鲜,严肃地拷问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不少人认为,这些令人纠结的现象之所以蔓延不衰,是因为缺“法”而导致了缺“德”。因此,将道德纳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必然会起到运用法律惩罚作恶行为的积极意义。尽管法律也许很难保证“好人必定有好报”,但严格执行却能确保“恶人必定有恶报”,从而实现坚守道德底线与良知善行自然生长的良性循环。鉴于此,“道德入法”就自然成了不少人期望遏制道德滑坡的必然首选。 然而,物极必反。表面上看,道德入法确实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仔细考量,道德入法却又有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一方面,道德入法难以操作。众所周知,法律具有道德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其实质就是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道德,如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等法律规范就是从具体的道德原则演变而来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尽管某些抽象的道德原则可以写入法律条文,让道德的软约束变成法律的硬规范,但道德内涵与外延的宽泛性法律却难以界定。鲁迅曾说,对于《红楼梦》的看法“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同样的道理,对于道德标准,因为每个人的理解不尽一致,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又如何确立一个能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标准?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旦遭遇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司法裁判的价值取舍又会演变成“两难”的尴尬。古人为防止道德入法后司法面临的艰难抉择,对“亲亲相隐”、“为亲报仇”等情法冲突的亲情犯罪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亲人间的告发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古人这样处理的目的非常明确,凡是能够通过道德规范予以调整的行为,绝不轻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于情合理而于法相悖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将本属于道德规范的行为,硬性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其结果可能反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毕竟,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而道德是约束人的心灵,道德与法律的功能不可能完全等同,“道德入法”也就不能成为整治“道德滑坡”的唯一选择。 法律起源于道德,而又高于道德。毋庸置疑,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调整靠自觉,法律规范调整靠强制。换言之,只有道德规范调整失灵,才可能使用法律规范去调整。要知道,法律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幻想通过“道德入法”来遏制道德水平的下滑,只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景,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思维惯性。提升道德水平,虽然离不开法律的严格约束,但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律。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