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台“立委”提出 《都市更新条例》草案 提高旧城改造门槛、排除恶质钉子户、不良建商及删除预售制度 日前在台引发社会争议的旧城改造拆除案,促使台“立委”积极提出相关修正草案,5月1日即有台北市“立委”联合提出台北市政当局版的草案,并且表示,旧城改造因为该拆除争议而被污名化,但是全世界各大城市都在推动旧城改造,以追求城市美学,因此在超过四成以上30年屋龄,没有电梯、消防设备等,公共安全堪虑的台北市,旧城改造势在必行。“立委”进一步表示,日前在台北市后火车站发生火灾,更显示老旧房子需要新的消防设备,而草案中将会提高门槛,排除恶质钉子户、不良建商,并且会由法院执行拆除;而为了保障住户权益,也会删除预售制度,如果要预售房屋,建商需要等到地上物完全拆除后才能进行;此外,也会加入非政府组织进入协商,以增加建商与住户间的对话,让信息更公开透明。参照《都市更新条例》第6条各款规定,建筑物粗陋且非防火构造或邻栋间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未符合都市应有机能等情形,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优先划定为旧城改造地区;同法第16条又规定,各级主管机关为了审议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权利变换计划及处理有关争议,应分别遴聘(派)学者、专家、热心公益人士及相关机关代表,以合议制及公开方式办理。 ●酒后肇事社会问题严重 有“立委”提案禁止酒品促销 近年来,在台湾酒后驾车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为了降低喝酒过量和酒后肇事的社会问题,有“立委”提案,打算禁止辣妹和型男进行酒品促销,并且对于产品的宣传也只准许在卖酒场所进行,其他像是电视、报纸等都不能出现。除此之外,有鉴于公众人物的渲染力过大,会让年轻人爱上喝酒,因此相关的广告行为也必须导正。此外,电视节目、戏剧演出、视听歌唱及职业运动表演都不能强调饮酒形象,而随酒赠送杯子、帽子、包包等行为也不能发生。参照台湾《烟酒管理法》第37条各款规定,酒的广告或促销,应明显标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语,并不得有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鼓励或提倡饮酒、妨害青少年、孕妇身心健康、虚伪、夸张、捏造事实或易生误解的内容及主管机关公告禁止情事;违反者,依照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并通知限期改正。另外,鉴于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案件频繁,有“立法委员”拟提案加重酒驾刑责。“立委”表示,日前发生多起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引起社会注目,拟提案将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时,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认为,应将追究酒驾肇事同车、甚至同行劝酒者的责任纳入考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表示,此种行为恶形相当重大,若有相关修正提案进到委员会,将尽速安排审查,希望能够有效吓阻酒驾行为再度发生。支持提高酒驾刑责的一名法官表示,酒驾是属原因自由行为,即明知道酒后驾车将可能造成伤害,但还是如此作为,酒醉驾驶人多属故意而非过失,所以应适当加重酒驾刑责;但对于同车者亦课以刑责并不适当,因行为人,即酒醉驾驶人,才是主要的处罚对象,该同车者并非行为人。目前对于酒驾刑责可否易科罚金相当谨慎,若有2次以上酒驾纪录,将审慎考虑是否予以易科罚金;至于酒驾纪录达3次以上者,原则上不可易科罚金。参照台《刑法》的相关规定,服用毒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致人死亡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原因自由行为,依同法第19条第3项规定,行为时因心智缺陷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或显著减低,是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时,不得适用同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不罚或是减刑。 (本专辑由最高人民法院杨建文 金晓丹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