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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由”不明确或致二审可不开庭滥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 二审可以不开庭条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务界人士表示 “新理由”不明确或致二审可不开庭滥用 □新民事诉讼法看点 受多方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直接对案件径行裁判几成惯例,鲜有开庭审理的做法。 针对这一现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没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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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可以不开庭条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务界人士表示
 
“新理由”不明确或致二审可不开庭滥用
 

 □新民事诉讼法看点

  

  受多方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直接对案件径行裁判几成惯例,鲜有开庭审理的做法。

  针对这一现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限制法官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秀清9月1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开庭审理致二审走过场

  推动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的工作之一。各级人民法院也多措并举推进这项工作。2009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不开庭比例大幅下降,从2009年的56.62%、2010年的20.09%,降至2011年的9.7%,今年上半年仅为6.89%。

  常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雍丽萍介绍说,该院二审不开庭的案件集中在一审就不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以及原审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如经初审查发现上诉人有不诚信诉讼之嫌的,也会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原因有二。”雍丽萍说,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民事法官的办案任务最重,如果每个二审案件都要通过开庭审理,需要投入很大人力;另一方面是一审案件质量的提高。“现在许多传统民事案件的处理都比较成熟,执法尺度也比较统一。二审中,通过书面审查可以发现许多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

  虽然法院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考虑而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但在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看来,不开庭审理往往导致二审程序“走过场”,很难实现监督和纠错的功能。

  “可以相信,此次民诉法修改后,将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争取二审开庭的理由会更充分,会有更多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使两审终审更加名副其实。”李轩说。

  “新规定使二审不开庭的条件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为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提供了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说。

  “必须开庭”仍有弹性空间

  虽然新法剔除了原表述上的模糊性,明确只要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就必须开庭审理,但李轩认为,这一规定仍然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关于什么是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尤其是上诉人和合议庭之间往往会产生分歧,最终决定权仍然在合议庭。”李轩担心,这个规定依旧难以杜绝法官在审判中不作为的可能性。

  王越飞认为,当前,二审法院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不足,而法律也没有创设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的合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折中采用实际开庭调查、形式上二审书面审理的方式处理案件。这种权宜办法并非不尊重事实调查和当事人权利。

  “新民诉法实施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将成为常态,这样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同时也可能会对二审的诉讼效率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修改后的民诉法的其他内容,比如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这些影响要待新民诉法实施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出来。”雍丽萍说。

  需明确界定何为“新理由”

  尽管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受访者表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王越飞提出,对于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程序应作进一步规定,明确案件经过主办法官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确定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应当向合议庭提出,必须开庭;如果确定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应当向合议庭提出不开庭审理的意见,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应该在司法解释中对新的理由作出界定。现行的民诉法证据规则中,对新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新的理由’是个新提法,而且‘理由’一词本身就比较抽象,如果不明确界定,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现象。”雍丽萍认为。

  同时,为限制“径行裁判”的滥用,保证新法重申“两审终审制”的目的能够得到落实,李轩认为,将来的司法解释应该在新法基础上进一步限制“径行裁判”的范围,可以规定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时必须开庭审理,只有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审才能考虑不开庭“径行裁判”。

  是否开庭应考虑当事人利益

  专家观点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民诉法对规范二审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方面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某种意义上将是否开庭审理交由当事人基于私权处分原则而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不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而且可以充分辩论以实现诉讼目的。

  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法院不开庭审理时,也应当坚持民诉法要求的“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基本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充分行使,防止法官的恣意行为,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另外,在开庭与不开庭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不仅需要考量是否有利于查明争议案件事实,更应当考虑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的基本功能。

  法制网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蒋皓整理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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