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晏扬 18岁少女旋某琦在火车站轻信主动搭讪的中年男子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时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从墙上取下匕首将杨某刺死。9月10日,这一案件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庭认为,旋某琦将杨某刺倒属于正当防卫,但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施害能力,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砍刺杨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从轻判处旋某琦有期徒刑四年(9月11日中国新闻网)。 从事后法医鉴定情况看,杨某被刺倒后已生命垂危,无继续施害能力,旋某琦没必要继续砍刺致其死亡——可是,我们似乎不能苛求旋某琦当场作出同样准确的判断。一个18岁的女孩子,一个有人搭讪就跟他走的“无知少女”,在受到强奸侵害殊死反抗之时,在将一个人刺倒的惊魂之际,她哪里还有理智分析、判断对方有无继续施害能力,她的下意识里恐怕只有“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假设一下:假如杨某倒地只是受轻伤,旋某琦判断其已死停止砍刺,这时杨某起身后将她强奸甚至砍死,难道这才是旋某琦理智而正确的选择吗?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确实难以把握,但是,有些防卫是不存在“过当”问题的——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无限防卫”。刑法之所以赋予人们对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无限防卫”的权利,正是因为这类犯罪极其凶残,防卫过程必然非常激烈,防卫者难以在情急之下准确判断形势、拿捏防卫的尺度。 更应该讨论的是,认定旋某琦刺死杨某属于“假想防卫”,继而认定她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理上能否说得通呢。“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想防卫”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也就是说,“假想防卫”只是过失或意外,而不可能是故意犯罪。显然,旋某琦的行为即使算是“假想防卫”,也应以过失犯罪论处,或者以意外事件论处。更何况,旋某琦刺死杨某真的是“假想防卫”吗?她遭遇性侵犯可不是假想出来的! 一个18岁的少女,面对色魔性侵勇敢地进行防卫,只因在惊魂之际误将对方杀死,便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面临4年刑期,这样的判决不仅有悖情理,也不符合法理。法律上设置正当防卫条款,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威慑和打击犯罪而不是相反。如果受害人正当防卫时必须时刻谨小慎微,受到暴力侵害时还要精确计算还击的尺度,这样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