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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12岁幼女“生子取证”的悲剧不该发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新京报 幼女父母决定“留子作证”,做法实在欠妥,但其对于真相和公正的执着追求,又值得同情。面对悲剧,需要检讨的还是当地警方的责任。 据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12岁的幼女思思(化名),指称三名小学老师曾先后多次对她实施强奸。警方
新京报


    幼女父母决定“留子作证”,做法实在欠妥,但其对于真相和公正的执着追求,又值得同情。面对悲剧,需要检讨的还是当地警方的责任。

  据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12岁的幼女思思(化名),指称三名小学老师曾先后多次对她实施强奸。警方经DNA鉴定认为,一名74岁老人才是元凶。但女生家长认为这不是真相:三名嫌疑老师均未参与DNA鉴定,而老人与女孩有血亲关系。他们最终选择让女儿把孩子生下,并寄希望于重新鉴定,因为“孩子就是证据”。

  在DNA鉴定技术发达的今天,难道就没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如果靠羊水穿刺就能达到鉴定目的,又何必出此下策。面对悲剧,单纯地责怪执着于寻求真相的幼女父母,亦不公平,需要检讨的,还是当地警方的责任。

  根据目前的报道,警方已对74岁的嫌疑人唐冬云做了DNA鉴定,但对幼女指认的其他三名嫌疑教师是否进行了鉴定,尚不明确。对于唐冬云的鉴定,被害人父母以“具有血亲关系”提出了质疑。且不论该质疑是否有充分科学依据,但对鉴定本身提出意见,以及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这是无疑的。对另3名嫌疑人,即使警方已做过鉴定,当事人依法亦有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也许在警方看来,DNA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已足以认定唐冬云,并排除对另三名教师的嫌疑,因而没有再予鉴定的必要。但是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乃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无论其理由是否充分,警方都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对不予鉴定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刑诉法规定,单纯的被害人指认,显然不足以认定犯罪;但被害人的明确指认,已能表明被指认人有犯罪嫌疑。据此,既然被害幼女指认了三名嫌疑人,并要求进行鉴定,在法律上已具备了启动鉴定的条件。而且,对被指认者而言,鉴定也是一个洗脱嫌疑的机会。

  而且,由于DNA只能鉴定出一个犯罪嫌疑人,所以即使警方鉴定过的74岁老人真的是元凶,也并不能证明,被思思指认的其他三个人就肯定没对其实施强奸行为。不是每一次强奸都会导致怀孕,但每一个人的每一次强奸都是严重犯罪。

  以此观之,本案下一步的焦点,应该不要再仅仅纠缠于DNA鉴定。实际上,被指之人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警方需要根据思思的指认,重启对其他三个人的调查,必须查清楚他们到底有没有对该幼女实施强奸行为。不能查找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其他涉嫌人员都不用再查,相关学校也不用负责了。

  幼女的父母决定“留子作证”,做法实在欠妥,但其对于真相和公正的执着追求,又值得同情。合法正当的诉求,为什么非要通过悲剧的方式来实现?如果当地有关部门能够更加人性、谦恭、温和和周详,也许这样的悲剧就能完全避免。

  □毛立新(学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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