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程振楠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征求意见稿的此项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游泳池和公共浴室等场所禁止红眼病、传染性皮肤病等患者入内的规定和警示并不鲜见,大家也很容易理解。但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是否科学?有没有可操作性? “艾滋病不会写在脸上,如每个客人进门前都筛查艾滋病,技术资金成本不说,客人还不早吓跑了?”某洗浴会所负责人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也有网友对此表达不满,认为该规定涉嫌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对此,一位参与该项管理办法制定的商务部官员表示,当时将此条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是出于对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可能会危害公共健康、对他人造成影响的考虑。 医学研究表明,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有三: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一般的接触不会传染艾滋病。一位长期从事艾滋病临床防控的医生告诉记者:目前临床中无证据表明艾滋病毒会通过食物、水、昆虫或生活接触传播,与艾滋病患者一起泡澡或泡温泉不会被传染。如果与艾滋病患者共用剃须刀,或者艾滋病患者做完刮痧、搓澡等项目后,有血液体液残留,相应器械消毒不彻底的话,理论上有被感染的可能性,但临床中未发现这样的病例。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也表示,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艾滋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一份由多家权威机构合作完成的调查报告表明,中国防治艾滋病,面临的一大障碍就是“歧视”和“误解”。但最近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72.2%的人支持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沐浴业,支持的理由也大同小异:“为防万一。” 公众的不同反应引起了政策制定部门的关注,表示将对网上的意见反馈进行认真研究汇总,并拟邀请专家对意见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将会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