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从家庭和社会管教的视角考虑制度设计,是值得赞同的做法,但也是不完善的。从家庭和社会管教视角考虑制度设计的做法,看到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和成因的综合,考虑问题不仅更综合而且维护了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说,家庭和社会管教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见诸媒体头条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大多是家庭和社会没有及时发现、消除未成年人的敌对人格,而最终酿成了悲剧。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更多的是社会和家庭管教能力的问题。 黄晓亮:因为时代不同,社会环境变化,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和吸收比过去更为丰富的资讯信息,在心智上比过去时代的未成年人表现得更为成熟,但是,要注意,让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刑事责任能力(其中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单论心智和辨认能力是不够的。目前医学和生理学很难证实当前时代下不满14周岁之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比过去时代有明显的提高,因而很难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就有显著的提高。从这一点出发,法律界目前不支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 有学者所主张的“更应该从家庭和社会管教的视角考虑制度设计”,这是中肯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识,使他们能够认识到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要受到道德、法律规则的约束,不服从这种约束,必然要面临不利的后果,这些后果或者是自然社会风险的实现,或者是来自社会机构的依法惩处。 建立未成年人特别刑事法庭 记者:如何预防和惩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相关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黄晓亮: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情形,一方面还是要坚持宽容和教育的心态,另一方面也要施以必要的、程度合适的惩罚措施,二者不可偏废。我的建议是在教育、治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下建立或者改进专门的不良少年(10岁到14岁、不服管教、有暴力或者侵财习性)管教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违法行为矫治活动。 陈伟:培养未成年人的羞耻意识。自我羞耻意识作为意识形态,能够反制外部行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行为产生约束力。 突出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最容易发现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场所。因此,当未成年人出现越轨行为时,家庭应当及时进行约束和教育,避免严重不良行为的形成。同时,当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超出家庭范围时,社会则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对越轨行为进行矫治。 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措施的惩罚性。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措施明显惩罚性不足,即使是略有约束性质,但也是以保护性制约,没有体现出剥夺性痛苦。犯罪作为一种恶害,只有当犯罪后果的恶害更加严厉时,才能形成对犯罪冲动的抑制。 建立未成年人的特别刑事法庭。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本质的不同,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建立特别刑事法庭,能够在审判中关注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谴责,扭转同质化处理的错误观念,降低未成年人标签化的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