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门槛大为降低。为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将依托社会组织进行有关事业的建设,公共财政资金一定比例地投入经济、科技、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政府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日益增多。对这些资金行为的监管,亟需法律法规的保障,不仅监管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国家审计也要根据形势发展,使审计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王名说,加强社会组织资金行为的监管,监管部门可与地方审计机关密切配合,在监管中建立行之有效的委托审计,并形成横向共管的机制。对公共资金占比较大、或发生违法违纪、或遇有举报的社会组织,在管理部门力量不足、专业资源缺乏的情况下,由管理部门提请地方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于查出的问题,双方协调依法作出处理。这种机制的建立和模式,既可以弥补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欠和不足,又可以真正发挥监管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