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部门主体比较多,执法范围比较宽,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不能通过低位阶的部门规章来解决问题。面临如此复杂的领域和事项如采取部门规章来调整,往往难以做出一些必要的法律规范。” 莫于川建议,城市管理立法不能再走传统的立法思路,特别在有较多前期立法实践经验情况下,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立法位阶越高越好,能立法就立法,不能立法也搞个行政法规。否则,在立法资源紧缺、争相立项的当下,此成熟领域先弄出部门规章再慢慢积累经验,极有可能再过许多年也难以上升位阶推出有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