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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8
摘要:案例六:张有胜行贿、诈骗案 2014年2月25日,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诈骗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有胜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以涉嫌行贿犯罪对其依法逮捕。2014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六:张有胜行贿、诈骗案

  2014年2月25日,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诈骗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有胜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以涉嫌行贿犯罪对其依法逮捕。2014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全案侦查终结数额为745万元,造成损失86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29万元。

  经依法查明:张有胜在担任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及集团公司下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期间,明知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营业执照于2007年已注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也已过期,申报奖励资金前三年没有连续生产,该企业并不符合奖励资金申报条件,却安排其公司职工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于2010年、2012年先后申请关闭小企业项目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及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2012年12月下旬,张有胜在补助资金下拨该厂以后,安排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纳王建军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行贿15万元人民币。

  2014年10月14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张有胜有期徒刑八个月,榆中县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设立了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及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查办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加大对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确保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法律和制度要求正确使用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七:李来丽滥用职权案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时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所长李来丽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规定,对已被立案查处的不安装水表、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擅自决定减少征收数额,予以结案;对工程施工项目擅自决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未查清自备井数量的公司违法采取每季度定额收费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致使巨额污水处理费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32.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李来丽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来丽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不征、少征排污费用,放任排污,导致企业和个人无限制排污,严重破坏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排污管理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河北省衡水市检察机关从治理水体污染出发,以排污管理、污水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环节为重点,严肃查办了一批少缴水资源费所涉渎职犯罪案件。此案的查处,对于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制企业和个人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案例八:冯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浙江省宁波市港航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冯华,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滥用职权,长期放纵林甬码头长期违法经营,授意他人同意并最终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林甬码头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临时中转码头,致使林甬码头向甬江中偷排34.4余万立方米原状土,为此产生清淤费用达人民币1356.9余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期间,林甬码头发生二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此外,冯华还收受他人贿赂。2014年2月28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冯华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4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冯华有期徒刑九年。

  典型意义: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多方取证,先后调查了130多家单位,主动与水利水电设计研究院、价格认定中心等单位沟通联系,科学测量具体的泥浆偷排量,严格计算造成的损害后果,认真评估造成的社会影响,最终该系列案件均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有关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处。通过查办此类发生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有效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制、依法行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为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九:倪可佃等3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倪可佃、监察大队大队长林星华、工作人员郑书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公司非法建设提炼铟的生产设施、车间内存放大量与正常生产范围无关的原辅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标达994倍的铟萃余液等违法行为,造成自渔塘溪流经的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政府应急处置共花费455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目前,案件还在法院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为渎职犯罪放任排污行为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水体环境的长期污染,难以一时修复,损害后果持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本案是在福建省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集中查办危害生态文明建设渎职犯罪的具体体现。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通过办案严肃查办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中的懒政、怠政造成的渎职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十:张建强环境监管失职案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张建强,在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经营的洗钨矿场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予以取缔,仅以罚款了事,导致该非法洗钨矿场长期持续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受污染的土壤修复费用高达618.6余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3月19日,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张建强立案侦查。2015年1月12日,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张建强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职,以罚代管,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导致土地污染持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犯罪案件。此案的查处是落实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力促使当地环境监察、土地管理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行为,对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日期:2015-6-16 16:55:21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