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发展,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在美、英、法、加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得以确立,也成为亚、非、拉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的宪法条文上也大多采用与联合国公约相一致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任何人凡在未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 我国作为国际公约的加入国,应当履行国际义务,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发展。 ●●●建议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刑诉法总则 张立勇建议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写入总则,以此带动相关配套制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附:修改条文 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