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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应否纳入预算法成焦点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会议费管理应否纳入预算法成焦点 会议费管理应否纳入预算法成焦点 2013-10-21 9:30:5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会议费管理办法"出台 会议费管理应否纳入预算法成焦点 本期话题: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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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应否纳入预算法成焦点

  2013-10-21 9:30:5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会议费管理办法"出台 会议费管理应否纳入预算法成焦点

    本期话题: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其中对会议费用标准、参会人数、会期等进行了明确。有专家认为,现在关于会议费的管理依旧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如果纳入预算法,一旦滥用会议费,将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约束力度就要大一些。也有人认为,将会议费管理纳入预算法,有点小题大做,滥用立法之嫌。那么,会议费管理到底应否入法?

  话题预告:9月5日至10月20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您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有哪些意见建议?

  不应再让会议费打马虎眼

  赵德传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给当前乱象丛生的会议制度当头一棒,为会议费管理指明了方向,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所有单位所有会议都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叫好声一片之后,值得反思的是管理办法到底能走多远?能否带来风清气正的新会风?

  八项规定实施以来,顶风者不乏有之,“躲猫猫”大吃大喝者亦有之。会议费改革作为八项规定应有之义,对当前利用开会而形成的黑色产业链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会议费管理之乱象,会议费入法势在必行。

  无问责即无痛痒,纵观整个《办法》,责任追究鲜有论述,原因我们能够理解,主要是部门规章的约束力有限,对于违法乱纪行为无力追究,执行力度有限。而要想改变这种有心无力的困境,会议费必须入法,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违法者付出法律的代价,才能真正有效打击腐败之风。

  如果会议费管理纳入预算法、作为预算内容之一,那么,要求相关预算公开公示则成为必须步骤,由人大进行审核和监督,无疑对会议费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有力打击会议费隐形化,真正减少会议成本。

  笔者认为,除将会议费管理入法外,我们更应当思考如何继续细化入法规定,比如,如何落实会议费管理,保障公开透明,监督开支情况?如何分门别类惩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都值得继续深思,否则即使入法也难以彻底清除会议费管理死角,奢侈浪费之风也只是一时风平浪静,会议费转入个人腰包将继续存在。

  当前改革形势之下,“宁要改革,不要微词”,《办法》为会议费用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继续深化改革之行动不能就此停止,只有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让那些想歪脑子的人无空可钻,无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才能还会议原本面目。
    会议费管理无须再规范

  徐清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在会议费管理的细化、落实、追责方面亮点频现,如明确了会议费用标准、新增“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等,得到公众肯定。为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有专家建议将会议费管理纳入预算法,明确法律责任,加大约束力度,真正抑制奢侈浪费之风。

  那么,《办法》是否没有明晰法律责任?其实,相对于现行的预算法,前者的规定反而更为全面严格。《办法》规定,对于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预算法对违法套取预算费用等违法行为,仅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三类行政处分。显然,将会议费管理纳入预算法,不仅没有加大约束力度,反而减轻了责任。

  俗话说,几百个红头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值得深究的是,为什么中央和地方关于会议费用管理的若干规定都未能产生应有的约束力呢?关键在于,不论是《办法》,还是其他三公消费规定,本质上都是一种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如《办法》确定的会议标准、人数、会期等,实质上是政府自己给自己制定了花钱的规矩;然后通过政府内部的审批程序,即《办法》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执行上述标准;至于执行情况如何,《办法》规定了“会议费用公示”以及对上级机关的“年度报告制度”等内部监督手段。

  从决定花什么钱,怎样花钱,到最后钱是怎么花出去的,都呈现出一种封闭的、内部人控制的状态,这才是超规模开会、超标准列支费用,各种禁令屡禁不止,以至于一些会议成为旅游福利的根本原因。对会议费用管理方面存在的根本问题视而不见,而寄希望于预算法如灵丹妙药般包治百病,立即将各种禁令落到实处,这与官场常见的“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的做法又有何区别呢?

  可见,《办法》是否落到实处,关键不在于规定的效力等级有多高,而在于是否有某种力量可以对政府花钱的权力真正形成约束。不妨从会议费公示制度入手,探索启动外部的监督制约力量。会议费的社会公示制度主要应包括两个问题:公示什么?怎么公示?建议政府各部门在编制年度会议费用预算时,将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在主要媒体及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听取意见和建议。审批通过的中央和地方机关会议费用预算,应在主要媒体及同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会议费用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除了涉密会议外,应将本年度召开的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情况向社会公开。为防止“涉密”成为会议费用管理的死角,还应确定一定比例以控制涉密会议的数量。

  推动会议费公开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公开这一路径,将会议费用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约束政府会议开支。只有老百姓能看得到、看得懂政府会议费用账本,《办法》才有望落到实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新会风也将指日可待。
    地方会议费入法有必要

  黄磊

  有专家建议将会议费纳入预算法,因为一旦滥用会议费,将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约束力度就要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将会议费列入预算法并不妥。其一,我国预算法颁布于1995年,目的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协调中央与地方预算关系,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而会议费主要指会议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远远达不到中央预算及地方预算的高度。其二,预算法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具备调整的普遍性;而会议费不同,众所周知,各省各地的消费标准是不同的,通俗理解的一线城市与三线城市的住宿费、餐费显然很难统一,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具体规定哪些城市属于一线城市、哪些属于三线城市。其三,会议费随着物价的变化也会有变化过程,缺乏稳定性,我们也无法每隔3到5年就对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订,这违背法的安定性原则。

  对于中央级会议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可以起到其应有的管理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不单独制定相应法律。会议费入法调整焦点更多在于规范地方会议费。就目前而言,很多省份会议费的政策是2007年左右发布的,少数是2010年之后发布的,而这些相应的管理政策都是地方性管理规范,缺乏责任条款,而缺乏责任条款又没有法律归责容易导致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使地方会议费更加规范化、权责明确化,故对地方会议费立法确实很有必要。

  如何入法、选择立法法中何种层级入法则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以将地方会议费列入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第一,从对象而言,地方性法规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制定,这可以充分考虑到本地的经济情况,更具可执行力。第二,从立法成本而言,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其立法成本相对全国人大立法更为低廉。第三,从可修改性方面而言,在发现地方性法规有需要修正的地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地方改变或者撤销相应地方性法规,具有缓冲和可控空间,更具灵活性。第四,从监管方面而言,由于是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相关法规更为熟悉,便于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日期:2013-10-21 9:30:50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