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1月27日公告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共6章36条,具体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和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特殊性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对企业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主研发能力、原辅料采购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批批检验、产品配方备案、不安全产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产品可追溯等质量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规定。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应当具备专业研发机构、装备和人员,能够完成新产品研发、产品质量安全跟踪评价、生产过程中风险因素的识别防控等工作。 《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企业应当建立原辅料供销商审核制度和进货验证制度,对生鲜乳、原料乳粉、乳清粉进行批批检验。生产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企业应当具备检验机构、设备和人员,能够自行开展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检验项目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及标签明示的项目一致。企业应当定期与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规定》进一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要按照本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工作或邀请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现场视察、观摩,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