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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办介绍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等情况(4)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赵大程] 第一,律师工作将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去发挥他的职能作用。第二,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第三,以诚信、专业为外在表现的律师综合素养将得到全面提升。第四,整个社会对运用律师

[赵大程]第一,律师工作将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去发挥他的职能作用。第二,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第三,以诚信、专业为外在表现的律师综合素养将得到全面提升。第四,整个社会对运用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的作用,将会更加自觉,更加有自信。大家应该跟我一起有信心去见证我们这四条,看看在我们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历史进程当中,能不能成为社会的现实,我是有充分的信心。 [2013-11-29 11:21:50]

[赵大程]我们要落实好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我想关键是要抓这样几点:第一,我们要落实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落实律师法和中办发30号文件的精神,继续要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得律师制度能够以制度作保障,以法制作保障,成为社会普遍应该使用、能够使用、自觉使用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 [2013-11-29 11:33:38]

[赵大程]第二,我们就是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要进一步提高律师的综合素养。信可成,信才成。律师制度必须要以诚信来立本,没有诚信,律师事业就不可能存在和兴旺发达。所以我们要采取行政的、行业自律的和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的措施和渠道,来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素质的建设、业务的建设和职业道德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我们律师的综合素养,让律师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是人们放心的服务、信得过的服务,让那些不诚信、不讲道德的极个别的律师,没有空间。 [2013-11-29 11:33:24]

[赵大程]我前几天曾经说过,在律师行业作风建设上,第一,我们要充分肯定律师整个行风主流是好的,大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人民群众,提供的是有质量、可信赖的服务。但是,我们现在确确实实也有极少数的律师,由于他们加入到律师行业的动机就是不纯洁的,把律师当做了赚钱的工具,提供的是不诚信的服务,对这样的人,我们就是要通过织密我们的制度,健全我们的体系,强化我们的监督,不能让他们侵害、危害我们整个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2013-11-29 11:34:08]

[赵大程]第三,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制度的建设,来保证我们律师执业工作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框架和自律管理的约束框架,为我们进一步发展律师事业,为推进法制中国的建设能够做出新的贡献。 [2013-11-29 11:34:31]

[德国世界报记者]三中全会《决定》限制死刑的范围,能不能介绍怎么限制这个范围?历来中国没有公布死刑的数字,什么时候能公布这个数字? [2013-11-29 11:35:41]

[赵大程]你提的这个问题是已经有一段时间大家都议论的问题。中国政府、中国司法界对此问题是非常重视的。我们历来在这个问题上是坚持要少用、慎用。在我们新修改的刑法当中,我们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应该说,为我们进一步减少死刑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想,随着法制的进步,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稳定的不断加强,这些方面我们还会继续往前推进。 [2013-11-29 11:35:41]

[南方都市报记者]您刚才提到社区矫正的问题,但现在也有一些人担心劳教制度废除之后,社区矫正会不会成为另外一种劳教呢?您怎么看待这个观点? [2013-11-29 11:38:23]

[赵大程]这种观点我看可能是一种模糊的或者是不太理解我们现在的有关制度所产生的。应该说,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区别点很清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法律依据,它的适用范围、运用的程序、执行的方式,都和劳动教养有着不同。 [2013-11-29 11:38:43]

[赵大程]社区矫正,我们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它所适用的范围、对象,就是我刚才讲的这四种人,就是法律判决他是管制的、宣告缓刑的、假释的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而劳教是有违法行为,但是又不构成犯罪的,采取的一种强制教育的措施,所以是有区别的。 [2013-11-29 11:40:09]

[赵大程]再有,管理的方式是不同的,社区矫正是把社区矫正的对象放到他的家庭,放到他所熟悉的社会环境当中,就是两个不脱离,不脱离他的家庭,不脱离他所熟悉的社会环境,然后对他进行思想教育,对他进行生活的帮扶,这样让他能够感受到专门工作的力量对他的教育和家庭社会对他的感化教育。而劳动教养相对来讲是把刚才我说的是违法的但是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所以他们的区别点是非常明显的,两个制度是不能混同的,更不可能出现刚才你所讲到的这样一种猜测。 [2013-11-29 11:40:28]

[北京周报记者]在司法完善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警察在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可能第一时间介入,但是在中国可能有点够不着,即使律师想及时介入,但是警察获得口供之前是很难介入的,有的甚至在提起公诉之前都无法介入,不知道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司法部在推行律师提前介入、维护法律公正和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工作上,有什么工作要做? [2013-11-29 12:06:52]

[赵大程]刚才你说的问题,我建议你可以看看我们新修改的刑诉法。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我们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现在统称是被告人,他在受到公安机关首次侦讯,这个时候就可以请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你说的是过去的情形。当然,实践当中去落实可能还有一个过程,但是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 [2013-11-29 12:06:53]

[大公报记者]我的问题也是关于律师的。近年来律师的辩护权是比较受关注的,虽然您刚才说新刑诉法有一些规定,但是有一些律师反映他们在会见、阅卷的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您怎么看待律师辩护权遇到的问题?在新一轮改革中会不会有一些改善?谢谢。 [2013-11-29 12:07:25]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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