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应当适度拓展银行卡诈骗犯罪的调整范围,建立综合性的涵盖银行卡交易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如美国对于信用卡管理方面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贷机会法》等18项法律,涵盖信用卡交易各个环节。可考虑将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出售、购买伪造信用卡行为,按照刑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完善对出售公民信息犯罪的规定条款,让嫌疑人不能够再轻易地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出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控,防止随意进行网络转款,尤其是大金额转款行为。出台伪卡欺诈的损失分担机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并限定合理限额,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安全。 2.完善银行卡内部监管体系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信用卡发放及资信审核,严把申请准入关,提高发卡门槛。如加强对申办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查,实行实名申办,并对其工作单位、收入情况、资产状况进行核实,同时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保证人。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应着重提醒储户开通短信通知功能,确保其第一时间知晓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简化电话服务语音提示内容,尤其是银行卡挂失语音提示,确保在银行卡被盗或遗失后储户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此时机盗取资金。建立完善“专业开卡人”黑名单制度,发现有异常办卡、用卡情况,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加大对特约商户的准入审核与日常管理,严格特约商户准入条件,规范 POS 机日常管理,杜绝恶意串通提取现金的情况。 3.对现有银行卡及时更新升级 克隆卡盗取资金能成功的主要原因是自助设备存在无法识别克隆卡的瑕疵,因此银行应提高银行卡的防伪技术,以有效防止克隆卡在其他银行的盗取、盗刷。鉴于目前通用的磁条式银行卡已远不能满足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的需要,推行安全性高、防伪效果好的芯片卡已成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银行卡犯罪的关键所在。 4.联合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银行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电信等多部门之间的社会征信体系网络,以提高各部门的信息开放程度。如完善用卡人资信数据系统。将银行卡业务、房贷业务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收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建立相关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不断补充完善,最终实现相关金融机构间信息的共享,完善资信评估。建立银行卡身份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技术手段,对发现疑似克隆银行卡犯罪线索要及时预警,以有效减少克隆银行卡犯罪行为的发生。 5.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银行卡相关知识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与微博、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法制宣传作用,以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安全使用银行卡知识及银行卡犯罪的法律后果。加强对信息获知程度不高的人群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公民尤其是持卡人做好自身防范工作,提高银行卡片和密码信息的保密意识。 6.加强执法部门合作,加大对银行卡犯罪打击力度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信用卡冒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内部协作机制方面,经侦部门要加强与网监、情报部门的协作,加强情报分析研判,加强网上巡查,对发现有非法买卖银行卡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及时进行监控,并协同固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如中山市成立的反诈骗中心,强化警银合作机制,在被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启动涉诈银行账号快速冻结机制,保障被害人资金不被转移,有效地减少损失发生。该中心仅运行15天就紧急冻结挽回个人资金123.8万元,效果良好。 (课题组成员:李少民 李世寅 姜新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