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时间性进行社会学分析具有相当的价值,是理解法律在现实社会如何运作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古代中国的语境下,法律具有怎样的时间维度,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何种影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中国古代法制的时间性流变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的灿烂文明史,曾以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矗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中华法系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夏朝,至唐朝达到顶峰,及清末进行了司法改革,其汲取了以儒家、法家等为主的各种哲学思想,适应了中国古代的传统农业文明,与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君主政治互为表里。 (一)儒家与法家法制思想之别 《尚书·皋陶谟》有言:“允迪厥德,谟明弼谐。”主张人君践行古人之德,谋明智之人辅其政事和谐,并以“九德”为标准勾勒出一幅理想的社会治理图景。 孔子说:“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主张以道德教化为治国原则,科刑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他又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如何?”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这些都体现出孔子重礼轻法的价值倾向。孔子甚至提倡:“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将法律的必要性几乎都否定了。 孟子则将法律视作道义的附庸:“……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延续了儒家的一贯主张,认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他视法律为统驭百姓的工具:“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并认为国家的治乱系于人治,否认法律的治世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法家则与儒家立于相反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由德化的力量来维持。管子说:“圣君任法而不任智。”慎子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於法矣。” 韩非子认为,法律是众多“治世中人”的工具:“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他认为“法治”较“德治”终胜一筹:“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并对法律的功用充满信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心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二)法家法制思想的时间观念 就法家而言,从春秋、战国兴起,至秦统一中国时达至顶峰。其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动态、持续的实践体系向凝固、静态的规范体系的演变。至前206年,因与当时的社会情势相脱离,以法家学说为治国方略的秦朝灭亡。 商鞅的言论反映了其对法律抱有一种历时性的观点,《商君·更法》说:“是以圣人苟可以疆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 还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商君·算地》说:“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这些都强调了法律随时代而迁演,法律应该因时制宜,根据国情、时代和历史背景而定。 法家创史人之一的慎子也认为不能固守静态的法律:“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韩非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心度》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而乱。”《五蠹》里所描绘的 “守株待兔”的比喻,巧妙地对比了共时性治世策略与历时性治世策略之间的差异。 然而,李斯在秦朝统一六国后,提出:“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实行严苛的“督责制”,彻底将法律的传承全部人为地取消,历史只读秦记,法令只师今吏。将法律的发展禁锢限制,最终使秦朝走向灭亡,法家思想便也由盛而衰。 (三)儒家法制思想的时间观念 儒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强化,从孔子的“无讼”理想,到孟子的“道义附庸”,再到荀子的“性恶论”对法制的作用呈现明显的接受倾向。至西汉武帝时,虽学归一统,儒家独尊,但国家需要法律已成为客观事实,学习、参与修订国家法律的也都是一班儒生。读书人应试做官后,都有司法的责任,即使位高如九卿者都得参与会审,听讼成为做官不可回避的责任。纯粹地高唱德治、反对法治,在现实中已不被允许。汉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儒教,用周政乎?”儒生为政,难以抵制法律时间性散射的社会性、多元性和观念言辞渗透性,因而留意律学加以研习成为常态。 其实,汉以后儒家已与法家的思想产生了交杂,儒家虽仍以德治和礼治为标榜,但已不再排斥法律的治世作用,儒、法两家的思想趋于调和。在繁杂的成文律例系统中,“引礼入法”“尊古复礼”的观念,起到了对严刑酷法制度的衡平与柔化作用,并赋予法律制度时代性活力,可以说为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社会的稳定结构奠定了基础。这种作用类似于英国普通法之于制定法的作用。如普通法之遵循先例原则被西方一些学者视为具有一种“持续的时间性”的体现,要求法律人在为未来下决定时留意过去,普通法便被认为是一种演进的习惯性秩序。法律随着社会发展,当新的环境带来新的问题时,新的补救机制就需要从现行的体系中被发展出来。“引礼入法”在当时的社会实践中恰恰起到了上述这一作用,消减了苛法的严酷性,在理论上有了新的建树,并使人伦秩序得到恢复。 责任编辑:刘博晓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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