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论证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不过大都无法逃脱以上三种进路。更为复杂的论证模式通常吸收三种进路优势,比如尼尔·麦考密克的二阶证立对应于阿列克西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佩策尼克的转化理论借助于图尔敏的论证图示,阿尔尼奥的解释理论源自阿列克西的程序规则与佩雷尔曼的实质规则。三种进路其论证起点不一,导致其充分说理的标尺不一,逻辑进路追求的是论证的真值性,其最大的优势在于结论的确定性;修辞的进路追求听众的可接受性,其论证更具有效性;商谈的进路要求程序理性,注重论证合理性。同时,任何一条单一的论证进路也都存在弊端,逻辑进路无法解决实质论证,修辞进路难以界定普泛受众,商谈理论无法确保论辩前提。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三种说理进路始终存在,法律适用必然伴随逻辑演绎,语言运用无法离开法律修辞,程序规则同样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得以某种程度的反映。从这三个方面出发,裁判文书说理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将逻辑进路的说理作为基础。逻辑运用首先就要进行逻辑重构,在论证过程中,要让隐含的要素得以浮现,在论述结构上走向标准的逻辑表达式。从逻辑检验的角度看,裁判文书说理往往在逻辑重构上显得过于简略,使得那些隐藏的要素未有得以彰显。首先要将隐藏要素裁剪出来,其次要将主张的关系处理成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最后要精练语言使其合乎逻辑的表达。二是将修辞进路的说理作为升华。修辞的淡漠表现为对听众的轻视,目前修辞进路的问题并非方法运用得不当,而是修辞理念的缺位。在效果上,没有显示出裁判文书说理对塑造法治思维方面的优势,比如在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中,完全可以引入合法性、合理性原则说理,借助于“法律保留原则”“不得反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另外,还可以结合借助言辞表达获得普遍认同,比如广东的某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说道:“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3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诚恳的修辞表达提升了听众的接受与信服。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修辞的重要性也必然依附于语词的优美,但更为重要的是语言文字所承载的修辞意义,并借以达成说理的价值追求。三是将程序进路的说理作为保障。迈克尔·D·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指出:“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性但有助于解决争执”,只有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如实描述和充分说理,才能展现法官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过程,但是当前大多数裁判文书说理对程序部分不够重视。从程序论辩规则来看,一项良好的程序规则是结论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前提,程序表达与程序说理也应当成为支持结论正当的要求。 除此之外,在“判决书的背后”,裁判文书说理不仅是技术的还是制度的,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为法官自主说理创造了良好条件,强化说理在摆脱制度樊笼的同时将获得新的适度空间,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认真对待“说理要素”“说理形式”“刚弱两需”“法民关系”等国内研究成果,从三条说理基本进路着手,描绘中国裁判文书说理的理想图景。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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