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司法的核心价值。推进严格司法,要致力于维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关系,有效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特别是要体现两个维度的核心价值:一是加强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即,规范司法权运行,避免司法权滥用;二是加强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即,依法保障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性。进一步讲,这两个维度的核心价值反映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本质要求,即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严格司法的实现路径。与严格司法的标准相对应,严格司法的实现路径也包括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两个层面。在司法实践层面,严格司法是对司法全过程的要求,但主要通过审判来落实。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防止出现“起点错、跟着错、步步错、错到底”的严重后果,从诉讼源头和全过程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在司法制度层面,严格司法需要通过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来予以落实。 严格司法的正确解读。严格司法中的“严格”,是政策层面的要求,强调的是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宗旨,将宪法法律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正确理解严格司法的政策蕴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严格司法并非机械司法,不能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强调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和程序公正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避免因僵化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严格司法并非取消裁量,不能否定必要的司法裁量权,关键在于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明确裁量权的法律边界,在避免裁量权滥用基础上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第三,严格司法并非片面从严,不能将严格司法等同于“严打”,严格司法的核心要求是遵从司法规律,严格落实宪法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司法依据和司法过程,而“严打”政策强调的是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两者的出发点和侧重点存在本质差异。 四、严格司法政策与制度改革 严格司法的意义、标准和实现路径,都与制度紧密相关。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应当着眼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统一司法裁判的规范标准。司法权的核心职能在于对案件的争议问题作出判断和裁决。推进严格司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一司法裁判的规范标准。一是统一事实认定标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取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否定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完善证据收集规程,减少证据瑕疵。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疑罪案件,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定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明标准,是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共同要求,所有办案人员对所认定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推动侦查、审查起诉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全面、规范收集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对于疑罪证明难题,要通过完善认罪激励机制加以解决。二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既防止司法人员随意出罪,强调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又防止司法人员不当入罪,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加强司法解释合法性审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严格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扩大规范量刑的罪名和刑种范围。系统整合量刑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托信息化手段促进量刑规范化。在传统量刑方式基础上推广适用精细化量刑模式,优化量刑方法,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 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标准。无程序,则无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关键在于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司法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一是完善审前程序的权利保障标准。严格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建立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探索建立有限的沉默权规则,完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完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保障机制,健全辩护律师依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完善辩护权行使受到阻碍情形的司法救济机制。二是完善对侦查权的司法监督标准。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及对侦查权的司法监督。健全完善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审前程序法治化水平。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指导机制,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机制,规范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机制。三是完善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标准。严格落实审判阶段的控辩平等原则,通过完善审判构造和程序机制,确保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诉讼能力平等,实现平等对抗,维护程序的公正性。严格落实集中审理原则,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争议,规范程序性裁判的审理规程,规范宣判程序。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以维护质证权为着眼点,研究确立庭前书面证言排除规则,探索建立关键证人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落实公正审判原则,完善繁简分流的程序机制,强化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严格规范法庭审理规程。 健全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推进严格司法,除了严格规范司法的标准和程序外,还需要健全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是健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障机制。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干预司法的防范机制,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尊重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同时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二是健全司法考核机制。实践中有些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特别是单纯强调定罪率、追求零差错考核指标,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律,容易导致司法偏离正义的轨道,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有必要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确保干警严格依法办案。三是健全司法责任制。规范办案质量责任认定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健全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通过责任倒查总结教训,完善制度,避免错案重复发生,倒逼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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