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郑友德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很大一部分内容都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因此不能把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调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通过司法裁判把一般条款的情形类型化,并逐步纳入到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条款中。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第三款不是兜底条款而是限定条款,因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考虑该行为是否会消灭创新或者消减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热情,是否会损害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是否会阻碍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是否会妨碍技术发展等。应坚持整体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观念,同时进行利益考量,划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秦健认为,互联网产业的不正当竞争有五个痛点,一是恶意侵权不断发生,二是受害者转身成为加害者,三是侵权赔偿额低,四是输了官司赢了市场,五是不正当竞争法与行业惯例衔接不够。为此,司法裁判应回归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五个基本作用,简化立案及审理程序,更多地适用诉前禁令,将流量和用户数纳入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针对恶意和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认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阳路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裁判难点,一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判定以及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判定,二是对证明能力的判断,如电子数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公证文书的瑕疵是否影响证明力。应引入鉴证规则来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正确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来判定证据的合法性;对证明能力的裁判规则,应确立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无瑕疵原则。 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杨丽霞认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好判断。法官可以创新思路来突破传统证据认定的框架和桎梏,如通过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应尽快出台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应对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判断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