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尚未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领域,全国人大应当及时对于应当立法的问题进行立法,填补法律空白,积极行使立法权。对于更加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具体地进行授权,并且严格限制授权立法的进行。对于一些专业领域,由国务院依法进行先行的立法尝试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立法成本,而且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然而一些基本的问题,就需要立法机关积极行使立法权,不能让行政机关的权利扩张到立法权之上。 最后,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推动授权立法走向透明化、公开化,加强民众参与,避免授权立法致使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这不仅需要加强授权立法制度的建设,让民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行政机关法规的制定,如听证会、咨商会的召开等,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的审查机制。如以立法权保留、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对授权立法进行审查和规制,让授权立法在立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面对我国行政立法逐渐扩张、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遭到行政权力压制的情况,规范立法权,严格行政立法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人民的法律应当由人民制定,人民只有将权力牢牢握在手中,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制的发展。(董玉萌 人民大学法学院) 四.参考文献 1.《立法学》,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许章润,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3.《论对授权立法中授权行为的监控》,范忠信,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4.《论我国授权立法的现状及完善》,王平祥,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5.《论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周少青,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6.《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刘剑文,载《财经》,2012年第3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