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语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使者,被誉为仅次于上帝的最完美的人,正因为其被誉为是仅次于上帝的最完美的人,才被赋予了操持生杀予夺的权力,所以法官的人格和操守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 法官的职责是实现正义。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并随时具有不同的形状”。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胸怀正义,当面对法律的严苛与僵化时,法官并非僵硬地适用法律,以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得出判决,而是秉持其道德良知,在法律可能的射程内尽量拓宽正义的疆界。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法官需要有高超的法律技能,更需要坚守自己的道德操守和良知,因为“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英国学者阿克顿),正是良知使一切正义的、善的东西成为可能。培根说:“执法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当成是人民动辄得处的罗网,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逻辑,法官也不是冷冰冰的逻辑演绎的工具。法律是公平与善良的艺术,法官在操持这门艺术时,必须拥有一颗公平与善良的心。 法官的操守要求法官敢于坚持,在权力面前无所畏惧,誓死维护法律的权威。正如法谚所云:“牺牲公正是法官的耻辱,为公正而牺牲是法官的最高荣耀”。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曾言,为了维护正义,法官要“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1612年11月10日,英王詹姆士一世召集法院长官及总主教开会议于王宫。会中,总主教极力敷陈君主所有特权的重要。至于法官不过受君主委托而司理狱讼。万一于必要时,听讼一事英王可以躬亲,不必经过法官。总主教于是引圣经的言语,以证明此类君主的特权实由神授。总主教言毕,大法官柯克代表法院全体同僚发言:依英格兰的法律,所有讼案均应由法院依国法或国俗判决;君主本人不能单独折狱。英王闻之,不以为然。因曰:“我一向以为法律是从理性得来。裁判官是人,我亦是人。裁判官有理性,我亦有理性。他们既能判案,我为什么不能判案?”柯克答辩:“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最后,柯克复引法学大师布拉克顿的名言“王居万民之上,但位于上帝和法律之下”,以声明君主虽在国内为至尊,然仍须受治于上帝及法律。柯克大法官这种“苟利国家生死以”的护法精神,正是对法官所应具有的责任、勇气与担当所做出的最精彩诠释。 法官的操守要求法官慎独自修,“以冰霜之操自励”,“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善养胸中浩然之气。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必须拥有崇高的道德品质,抵制住利益和欲望的诱惑,方能秉公断案,实现正义。法官应自觉将自己放在一个“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位置,以“如琢如磨”的功夫修养自身,正心诚意。为使法官公正的慧眼不被世俗的尘埃所遮蔽,在交友上,法官必须谨慎行之。为维护法官客观中立的公正形象,法官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动。法官要忍受孤独,耐得住寂寞,在孤独和寂寞中坚守自己的品行和操守。 康德说:“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深深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法官需要仰望星空,心怀敬畏,承认人类理性所不及的地方。由于人性的弱点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对于不具有可期待性的行为,法官应心怀宽容。在一个多元的风险社会,法官的操守要求法官必须拥有高度的精神自由与形成确定意见的能力,擅于沟通、倾听、接受别人与认真对待他人的美德,需要有经常重新开始的力量、接受新情况与新资讯的教训。正如考夫曼所说:“唯有宽容的人适合在复杂事务上有所行事。他开怀地面对开放的情况,他考量到别人或许有比他更好的资讯,他知道,新的情况需要新的解释,但是他也意识到,复杂性一直只是多种解释,而这些解释绝非是终局的、绝对的。在面对变动中的世界,他开放地反应,他设法保持开放。他如此地处理复杂的事情,使我们的世界更加人性化。”法官的内心应该拥有崇高的道德法则,依据法律和良心来作出裁判,永远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并应如此行事,使其行为准则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