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理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民间法研究(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有的学者研究了在四川彝族地区用传统习惯解决纠纷达到了80%以上,是由民间处理的,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但是也有学者研究了在司法过程中,适用民族习惯裁决案件的几乎为零。这两者之间的反差有多大!这恰好可以说明

  有的学者研究了在四川彝族地区用传统习惯解决纠纷达到了80%以上,是由民间处理的,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但是也有学者研究了在司法过程中,适用民族习惯裁决案件的几乎为零。这两者之间的反差有多大!这恰好可以说明不同地区的差距和发展的不平衡。当然,一个是以民间的方式解决纠纷,另一个是法院的司法裁决,两者的场域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性使用,司法处理对他有用时就选择司法方式,民间调解对他有用时就选择民间处理方式,当然,这恰好是当事人的权利。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实践领域的较量,如果两者统一了还好说,但如果出现了对抗之后怎么办,到底依据哪个? 国家法和民间法都不具有自足性和完全正确性,但是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相互关系,这一相互关系我们是不能忽略的。在很多的情况下,国家法就成为判断标准,这倒不是提倡国家强制、国家主义,而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我们不能忽略。民间法具有多面性,有良性、中性、恶性,是多元性的和复杂的。民间法中有一些非常残酷的实例,当然也有非常善良非常好的实例。国家法也不意味着完全正确。所以两者之间有一个相互关系,这一相互关系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习惯的未来命运

  关于习惯的未来命运,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它可能被法律所吸收,吸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个具体的习惯直接变成法律,直接成为法律条款,这是一种方式;还有一种更加开放的方式,即《物权法》第85条采取的方式,即将习惯作为一种规范类型确认下来,它不具体指明这个习惯是什么,而是在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如果没有法律,可以依照当地习惯,这种方式可能更富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它实际上规定了习惯的一种规范地位,在法律缺位的时候,习惯就可以派上用场,这是非常重要的,像这样一些观念性的法律进步、法律进展我们需要关注,研究民间法的,研究习惯的人,应该对它予以关注。

  我在瑞士同法律专家讨论习惯问题时,他们说:“习惯这个东西在我们这里基本上都没有了,你们怎么还关心这个东西?”他们认为瑞士的法律已经将社会生活基本覆盖了,习惯已经没有多少生存之地,我对此存疑。社会再发展,法律再发达,习惯还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生存下来。过去的习惯有消亡的,也有延续下来的,而且人类还在创造着新的习惯,这些新的习惯成为以后生活的准则。因此,需要对民间法问题进行充分的、细致的、社会学的、实证的、理论的研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