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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官惩戒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二是错案追究从严掌握。《俄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无须对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任何说明,也无须向想要了解案件的人提交材料,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投诉是直接关于判决或程序裁

  二是错案追究从严掌握。《俄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无须对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任何说明,也无须向想要了解案件的人提交材料,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投诉是直接关于判决或程序裁决的实质性问题,应予以驳回。

  三是坚持不重复处分。通常各国对法官的惩戒和法官的弹劾程序不重复进行,而以弹劾程序优先。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已向宪法法院作出弹劾追诉时,同一事实关系的惩戒程序中止。如果宪法法院已经作出罢免、转职或退职的审判时,惩戒程序应休止。

  四是赋予诉讼保障权利。各国为被惩戒法官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赋予其辩护权、答辩权、举证质证权、申诉权等,保证法官惩戒的公正性。如德国受惩戒的法官有权就惩戒决定向上级法院或者特定机构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