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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作品”独创性及“倒签”著作使用权效力之认定(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倒签”行为,即出版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出版同时甚至出版以后才向音著协申请交费,并要求音著协按照出版日期“倒签”授权期限。在审理涉及音著协授权的纠纷中,除了要审查音著协本身的授权行为是否符合其与著作权

  “倒签”行为,即出版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出版同时甚至出版以后才向音著协申请交费,并要求音著协按照出版日期“倒签”授权期限。在审理涉及音著协授权的纠纷中,除了要审查音著协本身的授权行为是否符合其与著作权人的约定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倒签”行为。在著作权人对“倒签”行为不提异议的情况下,各方按此履行并无争议,而一旦著作权人提出异议,各方极易就此产生纠纷。因此,“倒签”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如果无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首先,在确定“倒签”行为是否有效问题上,笔者认为,音著协与其会员之间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音著协的不当授权行为可能在其与使用者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关系。但音著协对著作权人作品管理的有效性从根本上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出版者未经授权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并不因事后的申请、付费行为当然产生对抗著作权人侵权主张的效力,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倒签”著作使用权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倒签”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笔者以为,不能仅仅审查出版者与音著协之间的合同即简单判定是否侵权,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着重审查出版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本案中,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图书时,既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从音著协处获得授权,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侵权。在著作权人进行明确告知并提出侵权主张的情况下,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对权利人的主张视而不见,并通过避开著作权人向音著协申请使用的方式意图另行获得授权,其主观恶意明显。音著协在得知实情后,亦对其授权行为进行了更正。因此,出版社“倒签”行为的主观故意,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而需要考虑的重要条件。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