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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法官 如何恪守职业良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周继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的事零懈

  周继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的事零懈怠”。司法为民是法官职业良知的核心,法官应当增强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认同,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那么,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官,如何恪守职业良知,如何司法为民呢?

  加强修养,练就准确评判的“硬本领”。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如果法官不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觉悟不高,谈政治不明“方向”,不懂“大小”,那是行不通的。不断加强法律业务学习,融会贯通法律条文。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学习,不断汲取传统文化精髓。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郑板桥的“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法官要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从中汲取养分和能量。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自己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此外,法官还要加强社会实践,提高洞察事实、辨别真伪、判断是非的能力。

  执法为民,增强办案服务的“人民性”。“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也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是我们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司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重要问题。法官的“人民性”应当是对法官司法为民服务态度和作风上的要求,体现在工作中也是对工作方法的要求,法官要了解民情、民生问题,树立为民之心,而不只是坐堂问案、敲锤子、摆架子。每一个来法院的当事人,无论持何种观点,都还是更愿意接受一种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轻松办事的氛围。

  依法履职,找准法律和事实的“切合点”。法官办案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要正确认识事实与证据的关系,证据与事实都强调的是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则是事实的载体。要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讲求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司法过程对社会现实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要正确认识依法判决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法官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官职业良知的考验。要阳光司法,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让司法良知在阳光下曝晒,更加自觉地接受制度的约束,让良知泯灭的后果时刻警醒自己。

  廉洁司法,坚守公平正义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需要我们法官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德国思想家耶林也强调过:“执法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这些,无不说明了廉洁司法的重要性。法官要培养慎独、中立、诚信的品格和职业尊崇感,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注重法官形象,养成正直、清廉、公正的职业道德。

  (作者系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