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据物权法规定,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对担保财产变现款不得作提存扣留。其一,担保债权存在争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其二,担保债权为附条件债权且生效条件尚未成就。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担保债权为尚未履行的保证等或有债权时,也可能有需要提存的情况。其三,债权人未受领款项,管理人应当提存。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据此,担保财产变现或转换为赔偿金等时,担保债权尚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偿或提存。不过在破产程序中此种提存不再适用,因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第三,变现款项只能优先清偿担保债权,重整企业再缺钱也不能动用该款项,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将担保财产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前,管理人不得将此款项用于任何其他支出或债权清偿,包括生产经营费用的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支付、职工债权的清偿等。企业破产法对重整企业的优先保护,不是损害担保权人合法权益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