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是中共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的政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在国人中取得广泛共识。建立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在中国施政的根本出发点。 什么是和谐社会?如何建设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等。 和谐社会可以归结为28个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的第一句话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现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确实存在不和谐、不平等的地方,比如男女的差别,有些地方就是歧视妇女,对生女孩子不重视等等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城里人和农村人,这个二元结构还是存在的,农民和城里人还很难享受完全平等,这些问题都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问题还是要通过各方面的发展来解决。 公平与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公正司法提供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因此,全面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就愈发显得重要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活动进入了高度复杂化的状态,加之社会转型的程度处于前所未有的剧烈程度,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在所难免,而现代法治要求人们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因此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是在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重要的保障。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违法为祸更甚,因为它从源头弄脏了水流。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证司法独立,强化法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要高度重视司法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树立法律是全民法律的理念。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须依靠法治建设。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有真正的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说必须转变“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我们要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包括政府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因为,只有在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社会才得以保持和谐。 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社会形成守法的意识与环境,需要各方面因素与条件。守法是与立法、司法等相联系的。首先,从立法上说,需要有一个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使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能代表社会的公意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其次,从司法上说,需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才能保证法律得到平等有效的实施;再次,需要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与维护,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立法、司法与守法相辅相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理性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而法律应当成为理性的最权威的载体。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重要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应当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把“人权”“法治”和“保护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突现了宪法的人权关怀。意味着一个“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公平与法治的新时代的到来。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市农一师检察分院 刘永新 地 址:新疆阿克苏市塔北路农一师检察院 邮 编:84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