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因民众反对推迟出台是走向正义的体现 杨 涛 北京市政府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246条市民意见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该规章推迟出台,列入到今年立法调研项目。这意味着,一部本可以在2004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暂时搁浅,等待调研结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称,该规章最早要到2006年才能启动立法。(《新京报》3月10日) 法律是针对一般性或特定性的事务,对所有人具有普遍性效力的规范,因此,法律是对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必须体现民意,是民众意志的体现,否则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法律也必然体现为多方利益的博弈、协商和妥协,立法必须由民意的代表来进行并经他们通过,而且还必须将草案交由民众直接讨论,征求民众特别是那些与法律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因此,我们看到,人大在通过一部法律前要经过拟订草案、征求意见、分组讨论、大会通过等复杂的程序,时间也相对较长,以充分保证法律的公意性和可行性。 但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化的讯捷性,需要有关公权力机关对之及时作出反映,因而,在现代社会,政府所享有的立法权限不断地扩大,议会委托政府立法的现象也愈来愈频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基本法律、法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实就是政府立法,其享有的立法权限却比较大,并且与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但这样的立法没有人大代表参加,更没有普通民众参加,因此,在这些政府所进行的立法中所反映的民意必须有限。 因此,笔者认为,北京市政府在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听取民众的意见并且在大多数民众反对时推迟立法是一个明智之举,是使规章走向正义的具体体现。 首先,它让民众参与到政府立法中,更能反映各方的意见,平衡各方的利益,体现规章的民主性。笔者注意到,在这部规章虽然是由市政府法制办纺筹起草,但首先是由市建委、市公安局拿出初步意见,这就必然使规章中更多的只是反映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更少考虑被管理人的意见,这样就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不利于反映其公意性,而听从民众意见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点。 其次,民众参与进到政府立法中,并影响立法进程,更可能保证规章的可行性。法律不能完全靠强制力来执行,法律必须以其制定的程序正当性和内容的合理性,让人们从内心信仰,才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民众有权参与了政府立法,并在规章中体现了自己的意志,规章在实践中的执行所受到阻力就会大大减少。 再次,民众参与进到政府立法中,也更有利保证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法律涉及多方利益,必须集思广益,既要听取专家意见,也要听取民众意见;既要听取管理者的意见,也要听取被管理者的意见,才能使法律更加趋于完善。民众对北京市这部规章的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草案规定的登记备案、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房租确定方式中的指导租金,以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过多、拖欠房租的处理方法等。这里面许多意见是比较中肯的,比如有人提出,“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出租房屋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法规无权要求备案。”那么,草案出现的这些不足有些是起草者基于自身管理角度有意无意忽视的,也有一些是确实难免考虑不周引起的,民众这时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外脑”,给政府立法起到拾阙补遗的作用。 最后,我们还要提出的是,鉴于目前我们民众对于规章等政府立法错误的监督和制约手段有限,因而,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听取民众意见并让民众能影响立法进程显得尤为必要。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像政府规章之类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并不在行政诉讼范畴,民众不能对其否合法提起诉讼。立法法虽然规定,有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章,有权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取决于接受机关的意愿,并不具有强制性,在实践中极少进行。因此,政府在制定规章前听取民众意见很有必要,以确保其的合法性。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 欢迎光临、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