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唱片公司和网络公司大约从没有象现在这样同时产生共同的兴奋与紧张。 一方面,大家看到,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泡沫之后,数字化音乐的网络传播市场正令人垂涎欲滴,坐在家里数钱的时代似乎为期不远了,网络精英们在早期唾沫横飞的路演中的功夫没有白费,活下来的网络精英们开始踏着先烈的足迹摘果子。 另一方面,在这个市场上抢钱的人实在不少,而且都是个头不小的家伙,无论是网络公司还是唱片公司。尤其是唱片公司的老板们,当他们正发愁如何对付大街小巷抱着小孩贩卖盗版CD的妇女时,突然眼前一亮,看到网络公司已经铺好了黄金大道,于是撇开妇女、抄起家伙直奔这条大道而来。 在这样的情景下,唱片公司、内容提供商、搜索服务商之间的摩擦在全球开始升级。从2000年左右在美国集中爆发的Napster和MP3.COM系列案件,在我国的华纳诉Myweb案件,到2003年左右的正东诉ChinaMP3案件,以及最近的台湾飞行网高管被判刑案件、步升诉百度案件,其中穿插着唱片公司诉卡拉OK经营者的案件,一片连续性的全球热闹景象。 一、网络公司的生意经 网络精英们的先驱已经总结出来,网络公司要挣钱,就要搞“眼球”、搞“注意力”,用我们的土话说,就是要瞄准人民大众的喜闻乐见,然后把人民大众尽可能团结到自己的周围。 网络泡沫之后,网络公司们发现我国人民大众的“眼球”不是那么好吸引。由于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底子薄,大部分人都很穷,连电脑都没摸过的大有人在,而且还受到消费习惯和消费文化的影响,网络公司不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和广告的话,很难把人们忽悠过来。 但是,一旦把人们忽悠过来、场面热闹了之后,以我国民众的淳朴和忠诚,一般就不大容易被忽悠走了,除非这一家发生了恶性变故。如此之后,收钱就好办了。新闻、网络广告、短信、邮箱、搜索,都大抵如此。 因此,这个行业成了前期投入高、技术和资金壁垒高的长线行业,一旦成功,就很容易一两家独大,后进入的白手起家者几乎注定失败的命运。这种胜者通吃的诱惑也常导致这个行业有一些赌一把的心理。 MP3数字化音乐显然也是如此规律,众多的城市青少年和白领成了消费的主力军。网络服务商本来盈利领域就很有限,好不容易瞄准了数字化音乐,就得卯足劲往上冲,来迟了就连水都喝不上了。网络公司们为了把场面做大,必须投这些人的所好。于是,MP3音乐的内容提供商、搜索服务商、P2P运营商中产生了一些捷足先登者,经过这几年的磨砺,逐渐成了气候。 这一切,都被在一旁一直郁闷的唱片公司看在眼里。 二、唱片公司的套路 套路一: 放水养鱼、秋后收网,或者俗称“猪养肥了再杀”,这些带有贬义和情绪化成份的词语,常被用来描述国外的知识产权巨头的中国策略。许多人认为,微软的操作系统和文字处理软件,AUTODESK的CAD/CAM软件,DVD专利战中的3C、6C,以及最近沸沸扬扬的MP3存储播放器专利,莫不如此,且屡试不爽。 套路二: 利用本国政府、国际组织向中国政府施压,并且以软硬兼施的各种方式对中国的立法施加影响,这属于百姓无法觉察的高档套路。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的产生和发展全过程,似乎都带有这种无奈的色彩。近年的G3技术标准之争,就显得更为明显了。 难道这回轮到唱片公司使用上述套路了? 但别人可能要说,难道权利就不要保护了?侵权反而有理了?中国自己的权利人还想不想活了?WTO还管不管用了?中国还要不要参与全球化?这无疑也对,谁叫我们必须认可那规则呢。那到底是谁错了? 感觉总是有点别扭,也难以理直气壮地反驳,但就是感觉做法好像不大地道。在关键时候屡屡被别人用知识产权来掐脖子,还不敢大声喊救命,这就是中国下游产业(制造商、网络服务商、企业用户等)的尴尬。 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无疑是根本途径,但那是一辈又一辈人的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解决不了目前的问题。即使解决了,也不一定就不存在现在的问题,只不过少了涉外因素,受欺负感就会减轻了而已。 从阿Q的角度想,也有令人欣慰的地方,那就是下游产业毕竟有许多在国内。如果下游产业,比如MP3音乐的网络服务商都被国外控制了,那就是咱们连脖子都没有了,别人连掐的功夫都不用花,那就只剩下掏钱的份了。 还有一点令人欣慰的地方:唱片公司在中国和美国采取法律行动所间隔的时间并不长,是否可以推断,两国在互联网服务领域的产业差距并不是很大。在众多的行当中,中国的网络服务商最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近,好歹是个心理安慰,也是个谈判的筹码。 三、人民群众的位置往哪里摆 无论是唱片公司还是网络服务商,只有傻子才会把数字化音乐的网络传播市场给毁掉。而我国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加上众怒难犯,这反而成了一种优势和吸引力。 人民群众要听音乐,唱片公司和网络服务商就有义务、更有兴趣来考虑如何团结人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市场规则在起作用。在唱片公司和网络公司的纠纷中,人民群众似乎是个默默的旁观者,实际上却是最有威慑力的无声力量,谁也得罪不起。谁要是想整人民,那就是在整自己。这也就决定了唱片公司阵营和网络服务商阵营的斗争是有限的斗争,甚至是人民内部矛盾。斗争的最终的结果,要么是继续合作,要么是各自单干(可能性较小),但这事肯定是要干的。 因此,唱片公司不会去大街小巷地起诉那些怀抱小孩的妇女,甚至不去起诉那些鱼龙混杂、数量庞大的音乐下载网站,而是首先瞄准了有代表性的搜索服务商和P2P运营商,这一点无疑是准确地抓住了要害。在当前情况下,在唱片公司的眼中,搜索服务商和P2P运营商相当于是把那些散落在大街小巷、财力弱小的妇女们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组织,这是唱片公司们最希望看到的,也是他们对网络发展的一个意外惊喜发现。 不过,人民群众该干嘛还是干嘛,大部分人都不会关心这些狭窄专业领域里的枯燥诉讼。但是,不管是谁,最终想从人民大众的口袋里掏钱,就还是要考虑人民大众的口味和习惯,最多只能慢慢引导,着急不得。法庭辩论无法适用于人民群众。 但有一点,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要让人民大众花较多的钱去听数字化音乐,恐怕还有一定难度。这个问题上没有道理可讲,而是一个事实存在。即使把天下的录音机全砸了,我国的人民群众也不会因为听不到音乐而憋死,何况这不就是一个小孩玩的MP3吗?有耐心就慢慢引导和培育这个市场,没有耐心就一把火把这个市场给烧了,谁怕谁呀? 四、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的商业模式 目前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的模式大致有: 1、内容服务商模式 即利用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数字化音乐的上载、下载服务,一些专业的音乐网站和门户网站在做这种模式。唱片公司或其组织最容易采取这种模式。但这种单一的模式能否有足够的影响力来盈利,还是一个问题。 2、专门的搜索服务商 现在一些搜索门户网站和综合门户网站常提供MP3搜索服务,具体的细节各有区别。有的只提供无歧视性的普通网页搜索结果,有的对搜索结果进行编排整理,有的必须到被链接的网页上下载,有的在自己的搜索页面上就可完成下载操作。 3、P2P运营商 P2P模式是通过P2P终端软件进行硬盘搜索来实现查找和下载的,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的搜索服务。 P2P运营商有两种略有区别的模式。Napster和台湾飞行网Kuro基本属于一种模式,可以称为“集中模式”,那就是运营商在自己的服务器中集中保存所有用户的数字化音乐的文件名(文件名有用户决定),用户在运营商服务器中找到文件名后进行点对点传输。Freenet等是另一种模式,可以称为“分散模式”,无须用服务商的服务器作为文件名的集中管理,直接进行点对点的硬盘搜索和下载。 以上三种模式中,所针对的市场各有微小区别,但有几个因素是无法回避的:一是必须有足够量的音乐上载和存储;二是必须让用户下载;三是必须有足够的影响力(主要是流量)和盈利来源(无论是对音乐直接收费还是通过广告等方式收费)。而问题也常发生在这三个环节。 五、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在以上三种商业模式中,内容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相对好处理,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做好准备,争议仅仅是一些细节而已。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