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是如何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 刘建昆 台湾地区并无所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类的名目。但是,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这类行政活动,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存在的。本文拟根据研读台湾有规定简单介绍下台湾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程序。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另外,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并且不涉及城市规划的,也比照该款办理。 区段征收是政府根据建设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加以限制或有偿剥夺,即让政府可以整区整段征收私人土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补偿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外,其余的均可以分宗出售或出租,开发所需的资金,还可以用加征建筑费的方式分摊在出售。就是说,政府既可以无偿获得一批公共设施用地,又无须负担大量建设费用。总而言之,区段征收、规划整理是“政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建设计划的特殊政策,也是实现土地重划的一种有效措施。1969年至1999年底,三十多年时间里,台湾地区共办理完区段征收29区,土地面积1622公顷,其中取得建筑用地70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909公顷,节省当局财政负担590亿新台币。 《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 《土地征收条例》“区段征收范围勘选、计划之拟定、核定、用地取得、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分配设计、地籍整理、权利清理、财务结算及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配合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据此,台湾地区制定了《区段征收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实施区段征收的程序分为准备作业的六个步骤,及正式作业程序的十八个步骤。其规定的严谨细致,与我们的大跃进式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其具体步骤和依据如下: 区段征收作业程序及相关条文 一、准备作业 (一)、范围勘选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3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3、4、5、6条 (二)、办理变更、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作业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7、8、9、10、11、12、14条、都市计划法第26、27条 (三)、范围边界分割测量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3条 (四)、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7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 (五)、地籍资料整理、调查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12、24条 (六)、征收补偿费查估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0、31、32、33、3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25、33条 二、正式作业 (一)、核定抵价地比例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9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40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6条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