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23 广州下狠招遏制“小产权房”买卖 房款没收不退给买房人 针对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个别区域又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的现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下狠招阻止“小产权房”买卖。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向记者表示:“‘小产权房’销售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广州市房管局目前已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种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另外,‘小产权房’销售并不合法,其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所以‘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证,市民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不会退还给买房人。所以,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中介管理所所长史小明告诉记者,对“小产权房”的违法销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一直坚持查处并曝光的处理原则,2007年以来,对星城丽景、星城雅居、鑫瑞大厦、人和花园、维罗纳新家园、温泉花园等违法销售的“小产权房”楼盘进行了查处。 史小明说,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只能用临水临电,但是由于售价只有周边商品房的三到四成,即使在楼市低迷的今天,这种“小产权房”在广州的销售依然火热。 小产权房生于九零后 记者了解到,广州有近140个城中村,占了广州城市建成区面积的近四分之一,“小产权房”基本就藏身在这些城中村里。这些“小产权房”基本都不装修,毛坯房房价平均在每平方米2000元到3000元之间。 史小明告诉记者,广州市的“小产权房”多是在1992年至1996年全国性房地产开发热期间产生的,是广州市农村城市化过程及特定经济发展时期的产物。当年街、镇、村、开发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集资房的建设。由于近几年商品房价格大幅上涨,“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城市居民争相购买,“小产权房”问题才被凸显出来。 小产权房一条龙开发 一名从事“小产权房”开发与销售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广州,“小产权房”是“一条龙”式的开发方式:以一次性付清租金形式向有关系的村委或者村个人租用土地,基本上租期都在50年左右。然后通过规划局和建委等部门,办妥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后就可以盖房子了。盖好后的房子再转手卖给附近的村民或者周边的打工者,交易方式有签交易合同并公证的,也有签一个出租合约,租期与租地的期限一致,也是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另外,集资房的二手买卖也基本参照这些方式进行交易。 小产权房带富城中村 记者了解到,在广州市的白云区、天河区、花都区等地,有很多靠“小产权房”致富的城中村或者“开发商”。 根据广州的官方数据,在2000年以前,广州有960余万平方米的集资房未得到妥善处理;到2006年,仅白云区已建成集资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760万平方米。“我买这种房是用来投资的。”在白云区新市镇购买了一间“小产权房”的吴先生告诉记者,花10万元钱,买一个40平方米一楼的门面,再把它租出去,一个月有800元的租金可收,回报还是比较高的。所以,能不能办房产证,能不能入市交易这些都不重要了。 天河区某村的村民对记者说:“就是因为回报率高,我们村很多人都买,没有什么风险。”据悉,该村村民一年能从村里拿到三四万元的分红,三五年就能买下一套“小产权房”。 记者发现,“小产权房”的买家中,有很多是外来的打工者。由于收入不稳定且是外地人,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加上商品房价格太高,于是情愿购买“小产权房”。在这些“小产权房”集中的地区,还出现了很多代办过户以及放租的中介,形成了开发、营销、二手代理的一条龙服务。 層买小产权房无尽烦恼 据史小明介绍,“小产权房”一般是指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组织建设、自行销售的房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广州市称之为“农村集资房”。此类“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行政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违法建设的房屋。它是房地产业发展初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市民风险意识不足的产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这类房屋所谓的“集资房协议”、“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这类房屋没有任何保障,会给购买者的生活带来种种隐患,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而因为房子本身没有合法身份,损失就无从追讨,也无法得到赔偿。 “‘小产权房’的产权证只能办给村民,所以‘小产权房’根本不能入市交易,即便征地拆迁,也只有农民才能获得补偿。而买卖时的律师见证只能证明签字属实,但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意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唐云云也向记者指出,这种房子买卖一旦遇到纠纷,购房者将无法维权。有些村民低价买了房子后,又转手卖给别人,或者根本就是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买房,两人之间虽然有协议,但因为大前提不合法,一旦有一方反悔,都没有办法去追究对方的责任。另外,由于缺乏产权,没有正规手续,在作为遗产或赠与接受时,也会因为无法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而遇到许多麻烦。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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