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浙江1900多万流动人口10月1日后可领居住证
浙江在线09月25日讯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暂住证和居住证到底有啥不一样 暂住证强调管理,居住证主导服务: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居住证涵盖了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而暂住证更多的是治安管理的需要。 虽然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并不直接规范流动人口的权益和待遇,但立法理念更显人性化,管理体制更加科学规范,利于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居住证使用范围更广、有效期更长:暂住证只在本市区有效,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到3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 怎样申领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 只要你是在浙江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动人口,都可以持有效证件,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据了解,此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发放,改变延用了十多年的强制申领要求,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由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据了解,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即跨市区、县(市)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与《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跨市区、乡镇暂住的人员为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还应当提交近期相片。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主要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等。 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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