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台湾恶意欠薪要判刑
调整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无疑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但是人们仍会发现拖欠工资甚至是恶意欠薪之事还是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制度保障使劳动者劳有所得这个最基本的权利切切实实得到落实,而不是到了劳动节、年关的应景行为,宝岛台湾的相关做法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更深层的思考
台湾为解决欠薪问题,建立了系统的保护雇工权益的制度,在劳动合同建立前就建立起防范欠薪的预警机制,强制雇主缴纳欠薪垫付基金,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保护雇工的劳动权益,发生劳动纠纷后列专项预算支持劳资诉讼,对恶意欠薪雇主限制出境,情节恶劣者将被刑事处罚 刘文忠 台湾地区为解决恶意拖欠问题,明确规定恶意歇业雇主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积欠工资、发放遣散费,依“法”可限制雇主出境;同时为保护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列专项预算支持劳资诉讼,并对被解雇劳动者给予必要生活补助,对优先雇佣被解雇劳动者的雇主可申请雇用奖励金。恶意欠薪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社会的极大不稳定,也引起了台湾社会的广泛关注 切实保护雇工权利不支持经营性裁员 台湾“劳动基准法”对劳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得极为详细,没有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延长雇工劳动时间。“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正常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并规定此工作时间经雇主、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可以将两周之内任何两日的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结果不得使每天增加超过两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连续工作4小时之间至少有30分钟的休息;另外还要求对劳工的出勤情形的记载要保存1年,同时置备工资清册,保存5年待查。 纪念日、劳动节日不得强制雇工劳动,除非遭遇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才可加班,同时双倍付薪,并在事发后24小时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事后补假休息。 解雇劳工应符合“法定”条件,要于解雇前60日将解雇通知书先后告知工会、劳资方代表和劳工本人,同时将解雇计划书送达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公告。而且,台湾“立法”明确规定除非不可抗力并提前告知,经营性裁员一般不予支持。 最优先清偿欠薪发放经济补偿金 为鼓励遣散雇工尽快找到新工作,即使雇工在预告解聘期间就任新职,原雇主仍须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双方未经协商之前,雇主不得在预告期间将员工任意调职或解雇。经预告解雇的劳工,在协商期间就任新职,原雇主应依法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如双方依法协商雇员能获得更多好处时,可以依照协商结果。此外,在协商期间,雇主不可任意将预告解雇员工进行任意调职或解雇,违者将会被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新台币罚款,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者,还可以连续追加处罚。 台湾明确规定了劳工遗留薪酬的解决办法,拖欠工资优先受偿,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对拖欠工资未满六个月的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权。 除了优先清偿拖欠工资外,对雇工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台湾又称为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台湾“劳动基准法”明确规定:在雇主应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按规定发给劳工遣散费。“雇佣条例”也规定,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补偿款项的多少根据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约定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包括:未发放的工资、代通知金、未发放的年假薪酬及年终酬金、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年积金或公积金等。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意续约,雇主应按规定给予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若雇主未按劳动合约或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劳工解除合约或不续约的情况下,则应按合约或法规所规定的提前期限长短给予通知期内应得的工资。 建立欠薪垫偿基金专项预算支持诉讼 根据“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台湾建立了欠薪垫偿基金,该基金比照雇主劳工保险投保薪资总额0.025%由雇主按月提缴,由专门机关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如雇员因雇主歇业积欠工资,已向雇主请求而未获清偿,可以向管理机关请求从该基金垫偿工资。 依据“大量解雇劳工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办法”,雇主未依法给付劳工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雇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雇主未依法定条件解雇雇工提起诉讼,主管机关编列专款作为因违法大量解雇劳工所需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作为补助,补助范围包括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最高可达4万新台币。 根据“事业单位优先雇用经其大量解雇失业劳工奖励办法”,大量解雇劳工后,对优先雇用工作性质相近且经其大量解雇的同一劳工连续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雇用奖励金,雇用奖励金以发给三个月为限。依受雇劳工人数,每人每月核发事业单位雇用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 恶意欠薪限雇主出境情节严重者将获刑罚 曾有一种情形在台湾经常发生,即雇主大量解雇劳工,未做完清偿薪资、资遣费等事宜,雇主即出境躲避责任。为此台湾在修正“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单位歇业在期限内未清偿积欠薪资、资遣费或工资的雇主,若符合大量解雇劳工规定,依“法”可限制雇主出境;同时扩大劳工保护的适用范围,不定期与定期劳动合同都纳入大量解雇劳工的计算范围之内。 台湾为限制雇主出境,新修“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取消了雇主限制出境的门槛条件:雇用劳工人数在10人以上未满30人,积欠全体被解雇劳工的总金额达新台币300万元。上述限制条件的取消,极大地保护了雇工权益。同时,极大地遏制了有些恶意的雇主明明已停止营运,却仍不肯承认已经歇业,最后甚至潜逃到国外逍遥,大量的劳工求助无门的情况。 台湾在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国,明确规定了歇业雇主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未设董事长的,为执行业务董事;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之执行业务股东;未设执行业务股东者为代表;公司股东;合伙者为执行业务合伙人;独资者为出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它法人团体者为其代表人。 可见台湾对歇业雇主负责人的范围规定的相当广泛,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解雇雇工追查欠薪。 对于找各种借口有意拖延支付劳动者薪金的行为,固然不能随便以犯罪来对待。但是,恶意欠薪,如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却进行奢侈消费、卷款潜逃,隐匿行踪等则是严重的欺诈行为,理应以犯罪论处。 我国台湾地区适应了这一立法趋势,台湾在“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台湾为解决欠薪问题,建立了系统的保护雇工权益的制度,在劳动合同建立前就建立起防范欠薪的预警机制,强制雇主缴纳欠薪垫偿基金,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保护雇工的劳动权益,发生劳动纠纷后列专项预算支持劳资诉讼,对恶意欠薪雇主限制出境,情节恶劣者苛以刑事处罚,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雇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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